{"billNo":"1040323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6人","議案名稱":"「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07/LCEWA01_080707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07/LCEWA01_080707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清泉等19人、委員江惠貞等18人、委員盧秀燕等18人分別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惠貞等16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609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19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4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1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8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710070200400"}],"提案人":["江惠貞"],"連署人":["蘇清泉","吳育仁","林鴻池","徐少萍","簡東明","邱文彥","楊玉欣","陳根德","王育敏","廖國棟","詹凱臣","盧嘉辰","林滄敏","紀國棟","蔡正元"],"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4-10","2015-04-14"],"會議代碼":"院會-8-7-7"},{"會期":"08-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4-10","2015-04-14"],"會議代碼":"院會-8-7-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6-08"],"會議代碼":"委員會-8-7-26-24"}],"mtime":"2024-01-19T01:01:5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4-10","last_time":"2015-06-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7","會期":7,"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7552號","laws":["03623"],"提案編號":"468委17552","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6人，鑒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年金給付者，得匯入被保險人指定之帳戶，然過去此帳戶內之存款未受法律明確保障，原條文僅就請領之權利，禁止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致實務上仍出現請領權利人之各項年金給付，遭金融行庫扣押或行使抵銷權之情況，損及勞工生活之保障。爰此，為提升我國勞工退休生活之保障，爰比照「勞工保險條例」，提案增訂「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工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請領月退休金者，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入退休金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以保障勞工退休生活基本生活需求之滿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勞工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九條中規定，不得讓與、扣押、抵消或供擔保，然按現行規定，勞工可將退休金匯入勞工指定之戶頭，此戶頭中之存款，將無法受到不得讓與或扣押等法律之保障，亦可能成為強制執行之標的。\n二、過去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年金給付者，得匯入被保險人指定之帳戶，然過去此帳戶內之存款未受法律明確保障，原條文僅就請領之權利，禁止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致實務上仍出現請領權利人之各項年金給付，遭金融行庫扣押或行使抵銷權之情況，損及勞工生活之保障。\n三、因此，「勞工保險條例」於102年修正通過，明定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之年金給付，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報保險人核可後，專供存入給付之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且不得存入非屬本條例所定給付以外之其他款項；專戶內之存款亦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以保障弱勢勞工或遺屬之基本經濟安全。\n四、爰此，為提升我國勞工退休生活之保障，爰比照「勞工保險條例」，提案增訂「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工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請領月退休金者，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入退休金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以保障勞工退休生活基本生活需求之滿足。","對照表":[{"law_id":"03623","law_name":"勞工退休金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九條　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04-06-11-制定:32","說明":"我國勞工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九條中規定，不得讓與、扣押、抵消或供擔保，然按現行規定，勞工可將退休金匯入勞工指定之戶頭，此戶頭中之存款，將無法受到不得讓與或扣押等法律之保障，亦可能成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爰此，為提升我國勞工退休生活之保障，爰比照「勞工保險條例」，提案增訂「勞工退休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工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請領月退休金者，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入退休金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修正":"第二十九條　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n\n勞工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請領月退休金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休金之用。\n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323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