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325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0人","議案名稱":"「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07/LCEWA01_080707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07/LCEWA01_080707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莊瑞雄"],"連署人":["陳其邁","陳節如","何欣純","高志鵬","李應元","葉宜津","李俊俋","黃國書","陳明文","管碧玲","許智傑","許添財","柯建銘","趙天麟","吳秉叡","尤美女","蔡其昌","姚文智","劉建國"],"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5-04-10","2015-04-14"],"會議代碼":"院會-8-7-7"},{"會期":"08-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4-10","2015-04-14"],"會議代碼":"院會-8-7-7"}],"mtime":"2024-01-19T01:02:0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4-10","last_time":"2015-04-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7","會期":7,"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7556號","laws":["01218"],"提案編號":"1044委17556","案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0人，有鑑於政黨、政治團體及相關擬參選人於收受政治獻金時須符合政治獻金法之相關規定。若不符該法之規定時，需於一定期限內辦理返還捐款人或繳庫。惟實務上迭經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屢屢反映選舉期間因選務繁忙，相關查證事務繁瑣、返還及繳庫顯未能及時作業。爰提出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政治獻金之返還、繳庫期限均修正為申報日前，並明確規範返還或繳庫金額，以違反規定部分之政治獻金為限」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茲考量實務上受贈者收受違法政治獻金，多因選務繁忙或查證困難，而有逾期返還或繳庫之情形，致沒入或繳庫後還需依法裁處，有重複處罰之虞。故為符合實務上之需求，爰修正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查證是否符合第七條第一項、前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其不符合者，除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不得返還外，餘均得於申報日前將違反規定部分之政治獻金返還捐贈者；其未返還者，應於申報日前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其符合者，如不願收受，亦得於申報日前返還捐贈者。」","對照表":[{"law_id":"01218","law_name":"政治獻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查證是否符合第七條第一項、前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其不符合者，除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不得返還外，餘均得於收受後一個月內將政治獻金之一部或全部返還；逾期或不能返還者，應於收受後二個月內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其符合者，如不願收受，亦得於收受後一個月內返還捐贈者。\n\n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前項規定返還已收受之政治獻金者，應以下列方式為之：\n\n一、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已存入專戶者，應由專戶以匯款或交付專戶立帳之金融機構開立票據方式返還之。\n\n二、收受之票據已存入專戶尚未兌現者，得向專戶立帳之金融機構申請撤票，將該票據直接返還捐贈者；其已兌現者，應依前款所定方式返還之。\n\n三、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尚未存入專戶者，得直接返還之。收受非金錢政治獻金者，亦同。\n\n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第一項規定返還政治獻金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者，應將已開立之收據收回作廢；其不能收回者，應以書面載明返還日期、金額及收據不能返還原因，報請監察院備查。\n\n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匿名政治獻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次申報政治獻金收入總額百分之三十，超過部分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n\n前項規定於九十八年度起之捐贈行為適用之。","law_content_id":"01218:01218:2010-01-07-修正:15","說明":"有鑑於實務上迭經擬參選人反映選舉期間因選務繁忙，相關查證、返還及繳庫未及作業，爰將第一項政治獻金返還、繳庫期限均修正為申報日前，並明確規範返還或繳庫金額，以違反規定部分之政治獻金為限。","修正":"第十五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查證是否符合第七條第一項、前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其不符合者，除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不得返還外，餘均得於申報日前將違反規定部分之政治獻金返還捐贈者；其未返還者，應於申報日前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其符合者，如不願收受，亦得於申報日前返還捐贈者。\n\n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前項規定返還已收受之政治獻金者，應以下列方式為之：\n\n一、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已存入專戶者，應由專戶以匯款或交付專戶立帳之金融機構開立票據方式返還之。\n\n二、收受之票據已存入專戶尚未兌現者，得向專戶立帳之金融機構申請撤票，將該票據直接返還捐贈者；其已兌現者，應依前款所定方式返還之。\n\n三、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尚未存入專戶者，得直接返還之。收受非金錢政治獻金者，亦同。\n\n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第一項規定返還政治獻金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者，應將已開立之收據收回作廢；其不能收回者，應以書面載明返還日期、金額及收據不能返還原因，報請監察院備查。\n\n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匿名政治獻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次申報政治獻金收入總額百分之三十，超過部分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n\n前項規定於九十八年度起之捐贈行為適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325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