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326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尤美女等34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07/LCEWA01_080707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07/LCEWA01_080707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尤美女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609070303000"}],"提案人":["尤美女","田秋堇","柯建銘","蔡其昌","周倪安","黃國書"],"連署人":["吳宜臻","黃偉哲","吳秉叡","李俊俋","趙天麟","陳其邁","許智傑","蔡煌瑯","李應元","林淑芬","高志鵬","邱議瑩","李昆澤","蕭美琴","管碧玲","陳明文","姚文智","陳節如","劉建國","何欣純","鄭麗君","段宜康","許添財","葉宜津","莊瑞雄","林岱樺","薛凌","賴振昌"],"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15-04-10","2015-04-14"],"會議代碼":"院會-8-7-7"},{"會期":"08-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4-10","2015-04-14"],"會議代碼":"院會-8-7-7"},{"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18"],"會議代碼":"委員會-8-29-2"},{"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0"],"會議代碼":"委員會-8-29-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1"],"會議代碼":"委員會-8-29-4"},{"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8-29-5"},{"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8-29-6"},{"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8-29-7"},{"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1"],"會議代碼":"委員會-8-29-8"},{"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3"],"會議代碼":"委員會-8-29-9"},{"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4"],"會議代碼":"委員會-8-29-10"},{"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8"],"會議代碼":"委員會-8-29-11"},{"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6-09"]}],"mtime":"2024-01-18T10:23:3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4-10","last_time":"2015-06-09","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7","會期":7,"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566號","提案編號":"1607委17566","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田秋堇、柯建銘、蔡其昌、周倪安、黃國書等34人，鑒於國民年滿十六歲即可工作、納稅；年滿十八歲就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並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卻須年滿二十歲才有投票權，顯見公民之權利義務不對等。此外，憲法規定國民須年滿二十三歲才具被選舉權，此一年齡門檻不僅阻礙青年參與政治，更有年齡歧視之疑慮。爰此提出「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調降選舉權門檻為十八歲、被選舉權門檻為二十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統計，我國二十歲的選舉權門檻，已落後全世界二百一十六個國家，其中絕大部分民主國家，年滿十八歲的公民即擁有選舉權。若聚焦東亞，更僅有我國及日本規定年滿二十歲的公民才有投票權。\n二、日本國會將於今年討論投票年齡下修的提案，此一提案已經獲得日本朝野政黨表態支持，預料應會順利通過，若然，則自2016年起，我國將是東亞諸國中，唯一維持二十歲具選舉權的高門檻。\n三、除了選舉權之外，我國被選舉權門檻亦有檢討空間，衡諸外國經驗，歐洲國家早有青年投入公職選舉的先例，其中不乏具競爭力的候選人，例如2002年，Anna Lührmann以19歲之齡當選德國國會議員，2009年，22歲的Amelia Andersdotter代表瑞典海盜黨（Piratpartiet）取得歐洲議會席次，而我國憲法卻規定23歲公民才具被選舉權。\n四、世代正義，是我國民主發展所必須正視的課題，若設置過高的年齡門檻，形同將年輕世代排除在體制性的公共事務參與之外。如果年輕人口沒有投票權，那麼政府或政治人物推動青年政策的誘因容易因此降低；另一方面，若具選舉權卻缺乏被選舉權，年輕族群也無法選出能夠代表自身群體的候選人。\n五、現代社會資訊流通快速，網路信息發達，且長時間的民主教育，讓人們自學生時代便開始關心公共事務，今日年輕人口溝通討論及分析批判能力，與威權時期實判若雲泥，因此，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門檻調整，實有必要。爰此提案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年滿二十歲時，有依法被選舉之權。","對照表":[{"law_id":"04101","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law_content_id":"04101:04101:1946-12-25-制定:145","說明":"一、根據統計，我國二十歲的選舉權門檻，已落後全世界二百一十六個國家，其中絕大部分民主國家，年滿十八歲的公民即擁有選舉權。若聚焦東亞，更僅有我國及日本規定年滿二十歲的公民才有投票權。\n\n二、日本國會將於今年討論投票年齡下修的提案，此一提案已經獲得日本朝野政黨表態支持，預料應會順利通過，若然，則自2016年起，我國將是東亞諸國中，唯一維持二十歲具選舉權的高門檻。\n\n三、除了選舉權之外，我國被選舉權門檻亦有檢討空間，衡諸外國經驗，歐洲國家早有青年投入公職選舉的先例，其中不乏具競爭力的候選人，例如2002年，Anna Lührmann以19歲之齡當選德國國會議員，2009年，22歲的Amelia Andersdotter代表瑞典海盜黨（Piratpartiet）取得歐洲議會席次，而我國憲法卻規定23歲公民才具被選舉權。\n\n四、世代正義，是我國民主發展所必須正視的課題，若設置過高的年齡門檻，形同將年輕世代排除在體制性的公共事務參與之外。如果年輕人口沒有投票權，那麼政府或政治人物推動青年政策的誘因容易因此降低；另一方面，若具選舉權卻缺乏被選舉權，年輕族群也無法選出能夠代表自身群體的候選人。\n\n五、現代社會資訊流通快速，網路信息發達，且長時間的民主教育，讓人們自學生時代便開始關心公共事務，今日年輕人口溝通討論及分析批判能力，與威權時期實判若雲泥，因此，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門檻調整，實有必要。爰此提案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年滿二十歲時，有依法被選舉之權。","修正":"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326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