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326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尤美女等33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07/LCEWA01_080707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07/LCEWA01_080707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尤美女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609070302800"}],"提案人":["尤美女","田秋堇","黃國書"],"連署人":["柯建銘","吳秉叡","黃偉哲","陳其邁","邱議瑩","蔡煌瑯","李應元","李俊俋","葉宜津","鄭麗君","趙天麟","陳明文","陳節如","林淑芬","段宜康","李昆澤","許添財","高志鵬","許智傑","蕭美琴","吳宜臻","賴振昌","劉建國","何欣純","蔡其昌","林岱樺","管碧玲","莊瑞雄","姚文智","薛凌"],"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15-04-10","2015-04-14"],"會議代碼":"院會-8-7-7"},{"會期":"08-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4-10","2015-04-14"],"會議代碼":"院會-8-7-7"},{"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18"],"會議代碼":"委員會-8-29-2"},{"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0"],"會議代碼":"委員會-8-29-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1"],"會議代碼":"委員會-8-29-4"},{"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8-29-5"},{"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8-29-6"},{"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8-29-7"},{"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1"],"會議代碼":"委員會-8-29-8"},{"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3"],"會議代碼":"委員會-8-29-9"},{"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4"],"會議代碼":"委員會-8-29-10"},{"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8"],"會議代碼":"委員會-8-29-11"},{"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6-09"]}],"mtime":"2024-01-18T10:23:4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4-10","last_time":"2015-06-09","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7","會期":7,"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567號","提案編號":"1607委17567","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田秋堇、黃國書等33人，因修憲門檻過高，導致過去十年來迭生憲政僵局，為解決此一困境，提升改革動能，並兼顧憲法穩定性，爰提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修正草案」，降低修憲門檻為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公告半年後經公投簡單多數決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05年第七次修憲，設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幾可謂之全世界數一數二的高修憲門檻。\n二、此一修憲門檻設立之後，大幅提高未來修憲成本，以致於過往數次修憲倡議均不了了之。然而，現行憲法未臻完備，以致於在實際政治運作上迭生爭議，數度造成難以解決之憲政困境，影響國家發展甚鉅。雖然，為了政治穩定，設立一定之修憲門檻有其必要，然而過高門檻不僅有違比例原則，更易因政治僵局難以解決，反而破壞政治穩定。\n三、憲法修正案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後，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方能通過，此一「雙四分之三」門檻，使憲法修正案通過困難性大增，宜下修為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後，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通過。\n四、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後，尚須全民公投複決，絕對多數同意後才算通過。過去台灣已舉辦六次全國性公民投票，在六案皆採絕對多數制的情況下，平均投票率僅有35.71%，且沒有任何一次投票率超過50%，可見過高的公投門檻，反使公投全然失其本意。除此之外，反對公投命題者，可以透過不投票等低成本手段達成反對效果，更使投票呈現出的贊成/反對圖像失真。相反的，若改為簡單多數決，無論贊成者或反對者，雙方都有誘因關心、理解公投內容，並進行投票，反而易使其投票率較絕對多數決制為高，爰此建議將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修正為簡單多數決制。","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4-08-23-修正:13","說明":"一、2005年第七次修憲，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幾可謂之全世界數一數二的高修憲門檻。\n\n二、此一修憲門檻設立之後，大幅提高未來修憲成本，以致於過往數次修憲倡議均不了了之。然而，現行憲法未臻完備，以致於在實際政治運作上迭生爭議，數度造成難以解決之憲政困境，影響國家發展甚鉅。雖然，為了政治穩定，設立一定之修憲門檻有其必要，然而過高門檻不僅有違比例原則，更易因政治僵局難以解決，反而破壞政治穩定。\n\n三、憲法修正案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後，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方能通過，此一「雙四分之三」門檻，使憲法修正案通過困難性大增，宜下修為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後，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通過。\n\n四、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後，尚須全民公投複決，絕對多數同意後才算通過。過去台灣已舉辦六次全國性公民投票，在六案皆採絕對多數制的情況下，平均投票率僅有35.71%，且沒有任何一次投票率超過50%，可見過高的公投門檻，反使公投全然失其本意。除此之外，反對公投命題者，可以透過不投票等低成本手段達成反對效果，更使投票呈現出的贊成/反對圖像失真。相反的，若改為簡單多數決，無論贊成者或反對者，雙方都有誘因關心、理解公投內容，並進行投票，反而易使其投票率較絕對多數決制為高，爰此建議將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修正為簡單多數決制。","修正":"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326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