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326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9人","議案名稱":"「森林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07/LCEWA01_080707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07/LCEWA01_080707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葉津鈴","莊瑞雄"],"連署人":["蔡煌瑯","黃國書","薛凌","陳其邁","吳秉叡","陳節如","吳宜臻","李應元","田秋堇","許添財","陳明文","林岱樺","李俊俋","尤美女","蕭美琴","何欣純","姚文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5-04-10","2015-04-14"],"會議代碼":"院會-8-7-7"},{"會期":"08-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4-10","2015-04-14"],"會議代碼":"院會-8-7-7"}],"mtime":"2024-01-19T01:02:3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4-10","last_time":"2015-04-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7","會期":7,"字號":"院總第917號委員提案第17568號","laws":["03107"],"提案編號":"917委17568","案由":"本院委員葉津鈴、莊瑞雄等19人，擬具「森林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說明":"一、台北市內湖之漂流木疑案，讓外界霧裡看花，到底是漂流木，還是盜伐木，各界解讀不同。然而，目前因目前法規的疏漏，在取得河川局公文，因無任何註記，無法證明這批檜木就是當時所撿漂流木，在無罪推定之下，讓不法者可鑽營法律漏洞，大賺黑心財。\n二、台灣河流的漂流木有兩種，一種是自然因素造成，如土石流、走山；另一種是人為加工，把活生生的巨木砍下來，等待機會推到河裡，在林務管理機關人力不足的情況下，等待以漂流木方式清理，牟取暴利。\n三、爰提案修正森林法第十五條，增列第六項，漂流木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除紅檜、臺灣扁柏、臺灣紅豆杉、臺灣杉、臺灣肖楠、牛樟、臺灣櫸等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珍貴樹種者外，得依主管機關規定之遵行事項，由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以避免山老鼠鑽法律漏洞，將高價盜伐木冒充成漂流木圖利。","對照表":[{"law_id":"03107","law_name":"森林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森林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國有林林產物年度採伐計畫，依各該事業區之經營計畫。\n\n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n\n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n\n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law_content_id":"03107:03107:2004-01-02-修正:18","說明":"一、避免山老鼠鑽法律漏洞，將高價盜伐木冒充成漂流木圖利，增列第六項限制珍貴樹種之漂流木不得自由清理。\n\n二、因林務管理人力有限，對於珍貴樹種之註記難免有疏漏。在自由撿拾清理期間，若發現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珍貴樹種，主動通報國有林管理經營機關經查明者，應給予獎勵金，鼓勵民眾主動通報。","修正":"第十五條　國有林林產物年度採伐計畫，依各該事業區之經營計畫。\n\n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n\n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n\n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n\n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除樹種為紅檜、臺灣扁柏、臺灣紅豆杉、臺灣杉、臺灣肖楠、牛樟、臺灣櫸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珍貴樹種者外，得依主管機關規定之遵行事項，由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n前項自由撿拾清理期間，居民發現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珍貴樹種，主動通報國有林管理機關經查明者，應給予獎勵金。"},{"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珍貴樹種之漂流木屬於國家所有，在自由撿拾清理期間未通報主管機關，據為己有，比照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竊盜罪之量刑，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修正":"第五十條之一　違反第十五條第六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326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