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326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6人","議案名稱":"「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07/LCEWA01_080707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07/LCEWA01_080707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魏明谷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文玲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2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滄敏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520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魏明谷等22人「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2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1人「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5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6人「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滄敏等18人「地方制度法第四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07070200300"}],"提案人":["陳素月"],"連署人":["段宜康","何欣純","管碧玲","陳節如","黃國書","李應元","李俊俋","田秋堇","趙天麟","劉建國","陳唐山","陳歐珀","葉宜津","陳根德","李昆澤"],"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5-04-10","2015-04-14"],"會議代碼":"院會-8-7-7"},{"會期":"08-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4-10","2015-04-14"],"會議代碼":"院會-8-7-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18"],"會議代碼":"委員會-8-7-15-2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5-20"],"會議代碼":"委員會-8-7-15-21"}],"mtime":"2024-01-19T01:02:4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4-10","last_time":"2015-05-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7","會期":7,"字號":"院總第1544號委員提案第17571號","laws":["04818"],"提案編號":"1544委17571","案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6人，鑒於目前地方制度法針對地方政府之行政區域設置，未經充分考量其區域發展之現狀及實際需求以為規劃，僅以人口數據做為單一劃定標準，顯有失衡，而我國人口成長趨緩，若未能提供鄉、鎮改制為縣轄市之誘因，六都以外之縣市人口增長之速度恐將更加趨緩，下修各鄉鎮改制縣轄市人口門檻勢在必行。且根據民國三十九年至八十三年施行之「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七條規定縣市政府所在地得設縣轄市，然則縣轄市之設置除人口因素外，亦應考量基於三權分立對等之原則，將縣政府、縣議會及地方法院本院所在地納入改制之應有要件。故本席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案，將現行縣轄市15萬人口門檻下修為10萬人口，並將縣政府、縣議會及地方法院本院所在地皆納入得設置縣轄市之要件中。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目前地方制度法針對地方政府之行政區域設置，未經充分考量其區域發展之現狀及實際需求以為規劃，僅以人口數據做為單一劃定標準，顯有失衡，且我國人口目前成長趨緩後，若未能提供鄉、鎮改制為縣轄市之誘因，六都以外縣市人口增長之速度恐將更加趨緩。故應下修縣轄市人口門檻，俾讓被邊緣化之鄉鎮得以提升，帶動周邊鄉鎮共同發展。\n二、經查，實務上就我國目前各縣轄市設置，即有許多縣轄市人口未達15萬人之門檻，惟因其重要地方機關之地緣關係，致使其區域發展迅速，進而升格設置為縣轄市。\n三、再查，且根據民國三十九年至八十三年施行之「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七條原先亦規定縣市政府所在地得設縣轄市，然則縣轄市之設置除人口因素外，亦應考量基於三權分立對等之原則，將縣政府、縣議會及地方法院本院所在地納入改制之應有要件，俾能真正落實地方制度法健全地方法制、促進地方發展之立法目的。\n四、綜上所述，本席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案，將現行縣轄市15萬人口門檻下修為10萬人口，並將縣政府、縣議會及地方法院本院所在地皆納入得設置縣轄市之要件中。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818","law_name":"地方制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n\n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n\n人口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未達五十萬人，且工商業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備之地區，得設縣轄市。\n\n本法實施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說明":"一、鑒於目前地方制度法針對地方政府之行政區域設置，未經充分考量其區域發展之現狀及實際需求以為規劃，僅以人口數據做為單一劃定標準，顯有失衡，且我國人口目前成長趨緩後，若未能提供鄉、鎮改制為縣轄市之誘因，六都以外縣市人口增長之速度恐將更加趨緩。故應下修縣轄市人口門檻，俾讓被邊緣化之鄉鎮得以提升，帶動周邊鄉鎮共同發展。\n\n二、經查，實務上就我國目前各縣轄市設置，即有許多縣轄市人口未達15萬人之門檻，惟因其重要地方機關之地緣關係，致使其區域發展迅速，進而升格設置為縣轄市。\n\n三、再查，且根據民國三十九年至八十三年施行之「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七條原先亦規定縣市政府所在地得設縣轄市，然則縣轄市之設置除人口因素外，亦應考量基於三權分立對等之原則，將縣政府、縣議會及地方法院本院所在地納入改制之應有要件，俾能真正落實地方制度法健全地方法制、促進地方發展之立法目的。","修正":"第四條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n\n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n\n人口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未達五十萬人，且工商業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備之地區，或縣政府、縣議會、法院本院所在地得設縣轄市。\n\n本法實施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326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