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326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育昇等33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07/LCEWA01_080707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07/LCEWA01_080707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609070302600"}],"提案人":["吳育昇","費鴻泰","孔文吉","簡東明","江惠貞","林鴻池","楊瓊瓔","張嘉郡","詹凱臣","黃昭順","陳學聖"],"連署人":["蘇清泉","廖國棟","顏寬恒","潘維剛","王育敏","李桐豪","江啟臣","吳育仁","林德福","陳鎮湘","邱文彥","呂學樟","羅明才","盧秀燕","蔡錦隆","徐少萍","鄭汝芬","丁守中","賴士葆","蔣乃辛","林滄敏","盧嘉辰"],"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15-04-10","2015-04-14"],"會議代碼":"院會-8-7-7"},{"會期":"08-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4-10","2015-04-14"],"會議代碼":"院會-8-7-7"},{"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18"],"會議代碼":"委員會-8-29-2"},{"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0"],"會議代碼":"委員會-8-29-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1"],"會議代碼":"委員會-8-29-4"},{"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8-29-5"},{"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8-29-6"},{"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8-29-7"},{"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1"],"會議代碼":"委員會-8-29-8"},{"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3"],"會議代碼":"委員會-8-29-9"},{"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4"],"會議代碼":"委員會-8-29-10"},{"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8"],"會議代碼":"委員會-8-29-11"},{"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6-09"]}],"mtime":"2024-01-18T10:23:4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4-10","last_time":"2015-06-09","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7","會期":7,"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592號","提案編號":"1607委17592","案由":"本院委員吳育昇、費鴻泰、孔文吉、簡東明、江惠貞、林鴻池、楊瓊瓔、張嘉郡、詹凱臣、黃昭順、陳學聖等33人，為使國內、外之國民一體適用不在籍投票之便利，減省因返鄉、回國投票之交通往返成本之耗費，增加其等關心公眾事務、監督政府施政之意願，提升公民意識及投票率，順應國內長久以來有關投票制度之改革呼聲，並與國際民主先進國家接軌，俾達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之規範意旨，擴大人民之政治參與，厚實政府之民意基礎，爰提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n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n\n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n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n\n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n\n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n\n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n\n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n\n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說明":"一、刪除第一項後段「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之文字。\n\n二、為配合本次憲法修正案之修正意旨，並期符合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三項「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之規範意旨，特予修正刪除限制我國國外公民須回國行使對總統、副總統之選舉權之規定。","修正":"第二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n\n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n\n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n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n\n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n\n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n\n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n\n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n\n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貫徹憲法保障公民參政權之規範意旨，順應現今國際民主潮流，落實擴大不在籍投票適用範圍之修憲意旨，爰明文規定有關國內、外之我國公民參政權之行使，均可立法施行「不在籍投票制度」，俾利我國憲政民主之深化與鞏固，強化我國政府之正當性基礎。\n\n三、基於兩岸分治現狀及潛在敵對情勢至今未解，為免在大陸地區之我國公民，其行使參政權之自由意志受外力不當干涉，確保我國憲政民主制度不致破毀，並避免國內不同政治主張之對立及爭議，爰明文排除我在大陸地區公民之國外不在籍投票之實施。至我在大陸地區公民返國後，依法於國內實施不在籍投票，則不受影響。","修正":"第四條之一　在國內、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行使選舉、罷免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全國性公民投票、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得以不在籍投票之方法行之，其實施辦法以法律定之。\n\n在大陸地區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則需返國行使選舉、罷免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全國性公民投票、憲法修正案之複決之權利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326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