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326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07/LCEWA01_080707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07/LCEWA01_080707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盧秀燕"],"連署人":["李應元","孫大千","陳節如","王進士","蘇清泉","吳育仁","邱文彥","蔣乃辛","黃偉哲","簡東明","江啟臣","羅明才","楊玉欣","楊應雄","詹凱臣"],"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4-10","2015-04-14"],"會議代碼":"院會-8-7-7"},{"會期":"08-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4-10","2015-04-14"],"會議代碼":"院會-8-7-7"}],"mtime":"2024-01-19T01:02:2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4-10","last_time":"2015-04-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7","會期":7,"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7573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7573","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有鑑於我國經濟成長成果分配給勞動報酬之比例逐年減少，但分配到企業營業盈餘的比例卻持續增加（見說明一），意味著獲利增加並未反映在薪資調整，反造成我國薪資水平長年停滯。本席認為，相較於股東以資本財投資企業，勞工以勞力參與營運、創造企業利潤亦應予公允對待。爰此，提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透過入法明確要求事業單位之盈餘在扣除必要稅費支出後，應公允分配給勞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國內生產毛額在民國80到84年間分配至勞動報酬的比例平均為51.3%，97到101年降至45.8%，同期間分配到企業營業盈餘的比例卻由31.8%升至33.6%。顯示經濟成長成果分配給勞工的比例持續遞減，而到企業盈餘的比例則逐年增加。就經濟成長率與實質薪資來看，民國75到79年平均經濟成長率為8.9%，每年實質薪資平均增幅高達9.3%，80到84年經濟成長率平均為7.3%，實質薪資增幅尚有3.9%。自90年以來，我國雖然度成長速度放慢，經濟尚稱持續成長，平均經濟成長率達3.5%甚至更高，然而實質薪資反而下滑，顯示近年來經濟成長成果分配到勞動報酬逐年減少。\n二、正當企業獲利屢創新高，政府對企業不願加薪的情形似乎也束手無策。經濟部長請企業「喝咖啡」、金管會推出「高薪100指數」以及近日討論「不加薪就取消租稅優惠」等政策均未見實質影響力，對於薪資倒退難題仍無助益。\n三、本席認為，相較於股東以資本財投資企業，勞工以勞力參與營運、創造企業利潤亦應予公允對待。爰此，特提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透過入法明確要求事業單位之盈餘在扣除必要稅費支出後，應公允分配給勞工。","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32","說明":"一、有鑑於我國經濟成長成果分配給勞動報酬之比例逐年減少，但分配到企業營業盈餘的比例卻持續增加（見說明一），意味著獲利增加並未反映在薪資調整，反造成我國薪資水平長年停滯。本席認為，相較於股東以資本財投資企業，勞工以勞力參與營運、創造企業利潤亦應予公允對待。\n\n二、刪除現行法中「全年工作並無過失」等文字。蓋獎金或分配紅利之給予不應以全年工作並無過失為前提。全年工作僅係計算分配獎金或紅利時的基礎，若未全年工作仍應依其工作時數與對事業之貢獻程度比例分配利潤。至於過失乙節，既為過失則不屬故意，若因過失便不能參與分配利潤，顯過為苛刻。\n\n三、為有效保障勞工權益，並期待獎金或分配紅利計畫可行、可長久，爰規定該計畫應經勞資協商並獲雙方同意始得實施。","修正":"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應給與勞工獎金或分配紅利。\n\n公司應就前項獎金或分配紅利之給予，具體提出分配計畫。該計畫應經勞資協商並獲雙方同意。"}]}],"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326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