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326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議案名稱":"「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07/LCEWA01_080707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07/LCEWA01_080707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劉建國","趙天麟","蘇震清","莊瑞雄"],"連署人":["陳節如","尤美女","黃偉哲","田秋堇","陳明文","薛凌","姚文智","葉宜津","陳唐山","蔡煌瑯","管碧玲","蕭美琴","何欣純","李俊俋","蔡其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5-04-10","2015-04-14"],"會議代碼":"院會-8-7-7"},{"會期":"08-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4-10","2015-04-14"],"會議代碼":"院會-8-7-7"}],"mtime":"2024-01-19T01:02:5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4-10","last_time":"2015-04-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7","會期":7,"字號":"院總第1016號委員提案第17577號","laws":["01788"],"提案編號":"1016委17577","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趙天麟、蘇震清、莊瑞雄等19人，鑑於職場上存在眾多求職陷阱以及不肖業者之剝削，對於社會新鮮人而言，實是艱難課題。為避免學生平日工讀或日後進入職場就業，遭到詐騙或不法對待，目前已有台北市、新北市和高雄市政府等集結法學、專家學者和高職教師等，設計基礎勞動權益課程，從源頭教育著手，希冀同學透過此課程，啟發正確之勞動價值與觀念，並在未來進入職場後，除保有敬業樂群之心外，更可捍衛自身勞動權益。爰此，特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俾利擴及全國實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站在政府的立場，有義務為這群技職同學們儲備進入職場的戰鬥力。所以透過「勞動權益課程」，讓他們懂得保障自身的工作權；健全技職教育體系，讓學校教育與職場技能順利銜接，發揮所學、貢獻所長。","對照表":[{"law_id":"01788","law_name":"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依下列方式為之：\n\n一、輪調式：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以二班為單位實施輪調，一班在校上課，另一班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n\n二、階梯式：學校之一年級及二年級學生在校接受基礎及專業理論教育，三年級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n\n三、實習式：學校依各年級專業課程需求，在不調整課程架構之前提下，使學生於寒暑假或學期中至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n\n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由學校研擬辦理方式，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law_content_id":"01788:01788:2012-12-14-制定:7","說明":"一、勞動權益課程可教導求職防騙及基礎勞動權益等相關勞動知能，不僅是一種從外灌輸的課，更是一個意識的啟發、也是整體公民意識的一環，故列為必修學分實屬必要。\n\n二、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勞動權益課程，除了希望這些學生不管是直接進入職場或未來會暫時半工半讀，皆能在離開校園前能將勞動意識進行紮根並在心中萌芽。","修正":"第五條　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依下列方式為之：\n\n一、輪調式：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以二班為單位實施輪調，一班在校上課，另一班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n\n二、階梯式：學校之一年級及二年級學生在校接受基礎及專業理論教育，應將勞動權益課程列為必修學分，三年級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n\n三、實習式：學校依各年級專業課程需求，在不調整課程架構之前提下，使學生於寒暑假或學期中至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n\n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由學校研擬辦理方式，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326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