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326070201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07/LCEWA01_080707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07/LCEWA01_080707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08-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5-04-10","2015-04-14"],"會議代碼":"院會-8-7-7"},{"會期":"08-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5-04-10","2015-04-14"],"會議代碼":"院會-8-7-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曾巨威等18人","議案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mtime":"2024-01-19T01:02:5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first_time":"2015-04-10","last_time":"2015-04-14","會期":7,"屆期":8,"meet_id":"院會-8-7-7","字號":"院總第981號委員提案第17580號","laws":["01512"],"提案編號":"981委17580","提案人":["曾巨威","羅明才"],"案由":"本院委員曾巨威、羅明才等18人，有鑑於國人資金滯留不歸及逃漏稅情形仍甚嚴重，財政部應比照先進國家採行在「一定時間內」之「一次性」租稅赦免（Tax amnesty）措施，並積極引導資金從事實質投資，以促進國家經濟動能，爰提案修正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簡東明","蔡正元","王廷升","徐志榮","詹凱臣","許淑華","林滄敏","邱文彥","楊應雄","陳根德","楊玉欣","陳鎮湘","翁重鈞","呂學樟","蘇清泉","廖正井"],"說明":"一、由世界各國的實施經驗可知，租稅大赦常被政府當成是一種改善財政問題與提升納稅風氣的手段，希望藉由租稅大赦及時達到增加政府稅收的目的，並賦予納稅人更新自律的機會。各國實施租稅大赦，一方面固然期待藉由逃漏稅者的赦免而達到挹注政府財政的功能，另一方面更希望藉此改變逃漏稅者的行為，提高其誠實納稅的意願，以建立長期稅收穩定增加的效果。\n二、根據「我國實施租稅大赦之可行性研究」（曾巨威，民95年）結論，實施租稅大赦可以帶給我國以下好處；(1)政府財政平衡需求的滿足，(2)協助租稅改革的推動，(3)改善國民納稅意識與觀念，(4)加強稅務行政的改革效果，(5)鼓勵海外資金的申報與回流，以及(6)彌補政府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的成效不佳等。","對照表":[{"law_id":"01512","law_name":"稅捐稽徵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八條之一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n\n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n\n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n\n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n\n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law_content_id":"01512:01512:2014-05-20-修正:73","說明":"一、由世界各國的實施經驗可知，租稅大赦常被政府當成是一種改善財政問題與提升納稅風氣的手段，希望藉由租稅大赦及時達到增加政府稅收的目的，並賦予納稅人更新自律的機會。各國實施租稅大赦，一方面固然期待藉由逃漏稅者的赦免而達到挹注政府財政的功能，另一方面更希望藉此改變逃漏稅者的行為，提高其誠實納稅的意願，以建立長期稅收穩定增加的效果。\n\n二、根據「我國實施租稅大赦之可行性研究」（曾巨威，民95年）結論，實施租稅大赦可以帶給我國以下好處；(1)政府財政平衡需求的滿足，(2)協助租稅改革的推動，(3)改善國民納稅意識與觀念，(4)加強稅務行政的改革效果，(5)鼓勵海外資金的申報與回流，以及(6)彌補政府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的成效不佳。","修正":"第四十八條之一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n\n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n\n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n\n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n\n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n\n財政部得考量財政收支狀況、逃漏稅情形以及引導資金從事實質投資等因素，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另採行特別租稅赦免措施。"}]}],"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326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