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330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碧涵等26人","議案名稱":"「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08/LCEWA01_080708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08/LCEWA01_080708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碧涵","黃昭順"],"連署人":["陳學聖","林德福","邱文彥","詹凱臣","李貴敏","簡東明","陳鎮湘","楊玉欣","江惠貞","蔡正元","呂學樟","鄭天財 Sra Kacaw","徐少萍","張嘉郡","紀國棟","吳育昇","王育敏","吳育仁","孔文吉","管碧玲","黃國書","何欣純","蔣乃辛","許淑華"],"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5-04-17","2015-04-21"],"會議代碼":"院會-8-7-8"},{"會期":"08-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4-17","2015-04-21"],"會議代碼":"院會-8-7-8"}],"mtime":"2024-01-19T01:00:3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4-17","last_time":"2015-04-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8","會期":7,"字號":"院總第1082號委員提案第17585號","laws":["02901"],"提案編號":"1082委17585","案由":"本院委員陳碧涵、黃昭順等26人，鑒於臺灣近年逐漸重視的「無形」文化資產，源於我國特殊的歷史脈絡與地理環境，型塑多元風貌的文化特色，卻在臺灣長期重經濟、輕文化思維下，出現斷層與失落的疑慮，處境相當不穩定。此刻正值教育部十二年國教課綱微調，政府應積極透過政策導引，匯集語言、文化與技藝於教育體系中落實，爰提案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盼完善文資保存教育之政策規劃，使臺灣蘊含跨族群、跨種類的豐富無形資產，不致隨著人的凋零而隕歿、消失，以培養深具文化涵養及認知的下一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901","law_name":"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為從事文化資產之保存、教育、推廣及研究工作，得設專責機構；其組織另以法律或自治法規定之。","law_content_id":"02901:02901:2005-01-18-全文修正:12","說明":"臺灣特有之殖民色彩與多元族群雖具備文化價值，卻因缺乏商業價值而難以轉化為產值，幾乎無法獨力承擔龐大的維護費用。\n為提升我國文創產業對GDP貢獻幅度亦有限，且扳正文資不必然是財政包袱的既定印象。應籌設專責機構、專設基金，強化文化資產的包裝行銷，型塑社會對文資價值的尊重與認知。","修正":"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為從事文化資產之保存、教育、推廣、研究及加值利用工作，得設專責機構；其組織另以法律或自治法規定之。"},{"現行":"","說明":"一、新增條文。\n\n二、為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精神，傳承與發揚本土多元族群文化(包括有形與無形文化資產)，另訂合於各族群文化多元性之規範，涉族群文化事務應由各族群事務主管機關會同定之。","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為利多元民族之文化資產保存，其指定、登錄、修復、維護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個別族群事務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六十二條　為進行傳統藝術及民俗之傳習、研究及發展，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law_content_id":"02901:02901:2005-01-18-全文修正:67","說明":"文化資產非僅涉指定與修復之工作，尚牽涉到弘揚內涵及國民精神生活之提升，故應從正規及基本教育中著手，增進全民的文化資產認知和保存觀念，避免保存工作流於形式，甚至隨時間推移遭人淡忘。\n主管機關有責任協助教育單位，協調各相關單位提供師資、族群技藝及學習素材等專業資源，讓學生習得具代表性的文資知識與技藝。","修正":"第六十二條　為進行傳統藝術、民俗及本法所稱各項文化資產之傳習、研究及發展，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n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對校內人員及學生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其相關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330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