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331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汝芬等16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07/LCEWA01_080707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07/LCEWA01_080707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汝芬"],"連署人":["江惠貞","賴士葆","林滄敏","孔文吉","蘇清泉","林鴻池","楊瓊瓔","陳雪生","廖國棟","蔡錦隆","林德福","張嘉郡","吳育昇","鄭天財 Sra Kacaw","楊玉欣"],"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4-10","2015-04-14"],"會議代碼":"院會-8-7-7"},{"會期":"08-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4-10","2015-04-14"],"會議代碼":"院會-8-7-7"}],"mtime":"2024-01-19T01:03:0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4-10","last_time":"2015-04-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7","會期":7,"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7587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7587","案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16人，有鑑於勞保年金之開辦，係保障我國勞工及其遺屬生活安全，另年金施行以來，對於未具本國籍者請領或續發年金給付之實務作業，存在請領資格認定之困難，相對於本國籍之遺屬即有不公平之情形，爰提案增訂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明定未具有本國籍者請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或死亡給付，以請領一次給付為限，不適用年金之規定；但為保障已與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及依法規許可永久居留之外國籍人士請領勞保年金給付權益，另規定渠等人員請領失能、老年或死亡給付，不適用是項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勞保年金之開辦，係保障我國勞工及其遺屬生活安全，另年金施行以來，對於未具本國籍者請領或續發年金給付之實務作業，存在請領資格認定之困難，相對於本國籍之遺屬即有不公平之情形，於第一項明定未具有本國籍者請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或死亡給付，以請領一次給付為限，不適用年金之規定。\n\n三、第二項規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已領取年金給付之未具有本國籍者，得選擇繼續請領年金給付，或改請領一次給付扣除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n\n四、為保障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及依法規許可永久居留之外國籍人士請領勞保年金給付權益，於第三項規定渠等人員請領失能、老年或死亡給付，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n\n五、對於領取年金給付期間喪失本國籍者，或於領取年金給付期間因居留事由消失等因素，未獲准予繼續居留，經入出國管理機關撤銷或廢止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者，於第四項規定保險人應停止發給年金給付，改發給一次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已無差額者，不再計給。","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　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請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或死亡給付，以請領一次給付為限，不適用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有關年金給付之規定。\n\n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領取年金給付之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得選擇繼續請領，或改請領一次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n\n下列人員請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或死亡給付，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n\n一、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n\n二、前款人員因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後，依法准予繼續居留者。\n\n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經許可永久居留者。\n\n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發給年金給付，改發給一次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已無差額者，不再計給：\n\n一、領取年金給付期間喪失中華民國國籍。\n\n二、前項人員經入出國管理機關撤銷或廢止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但因回復、取得或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而受撤銷或廢止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331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