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402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3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08/LCEWA01_080708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08/LCEWA01_080708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昭順","丁守中","廖正井","邱議瑩"],"連署人":["黃偉哲","蘇清泉","盧嘉辰","李應元","林鴻池","蔡煌瑯","姚文智","吳育仁","蕭美琴","曾巨威","陳根德","江惠貞","呂學樟","許淑華","馬文君","簡東明","王育敏"],"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4-17","2015-04-21"],"會議代碼":"院會-8-7-8"},{"會期":"08-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4-17","2015-04-21"],"會議代碼":"院會-8-7-8"}],"mtime":"2024-01-19T01:00:4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4-17","last_time":"2015-04-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8","會期":7,"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7593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7593","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丁守中、廖正井、邱議瑩等23人，針對我國單身人口增加，保險人死亡後老年年金死亡給付沒有配偶子女可以請領的狀況屢見不鮮。勞保局統計，2009勞保年金上路後，六十多萬勞工選領老年年金；目前為止約一萬一千多人在領取期間死亡，其中有一千多例因找無符合資格之請領人而無法請領死亡給付。爰此，本席特提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被保險人孫子女、兄弟姊妹請領資格。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勞保、公保同為社會保險，對於遺屬請領死亡年金之資格卻不相同，難顯公平。\n二、我國單身人口愈來愈多，沒有配偶、直系卑親屬的狀況十分普遍，應該放寬兄弟姊妹請領資格，減輕「懲罰單身」的狀況。","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n\n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n\n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n\n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n\n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n\n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n\n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n\n(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n\n(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n\n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85","說明":"一、刪除「受扶養」等要件，減少因找無符合條件申請人而勞保給付充公的狀況。\n\n二、同為社會保險之公保「死亡給付」並無類似須受被保險人撫養的規定，應予刪除，以障公平。","修正":"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n\n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n\n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n\n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n\n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n\n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n\n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n\n(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n\n(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n\n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402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