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407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6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08/LCEWA01_080708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08/LCEWA01_080708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楊玉欣","李貴敏","陳鎮湘","蔣乃辛","黃昭順","馬文君","詹凱臣","劉建國"],"連署人":["王育敏","徐少萍","蘇清泉","林鴻池","吳育仁","林郁方","呂學樟","江啟臣","曾巨威","羅明才","廖國棟","邱文彥","林滄敏","陳根德","陳雪生","羅淑蕾","鄭天財 Sra Kacaw","紀國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4-17","2015-04-21"],"會議代碼":"院會-8-7-8"},{"會期":"08-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4-17","2015-04-21"],"會議代碼":"院會-8-7-8"}],"mtime":"2024-01-19T01:00:4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4-17","last_time":"2015-04-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8","會期":7,"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7596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7596","案由":"本院委員楊玉欣、李貴敏、陳鎮湘、蔣乃辛、黃昭順、馬文君、詹凱臣、劉建國等26人，鑑於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老化年齡較早，容易因為身心功能的退化提早退出職場，且其平均餘命也較一般人短，退休後的生活難以獲得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保障。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建立身心障礙者提早退休機制之立法精神，爰提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新增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退休年齡得提早至五十五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前行政院衛生署委託辦理之「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及平均餘命基礎研究」報告指出，身心障礙者老化年齡較一般人提早，尤其極重度與重度身障者分別提早老化7.7與7.5歲，幅度更是明顯。對照103年勞動部「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報告」顯示，身心障礙者失業的主要原因中，「個人健康因素」與「體力無法勝任」分別佔14.7%、8.5%；有工作者，不滿意目前工作的主要原因中，「體力無法勝任」也佔9.6%。另根據勞動部報告指出，身心障礙者平均退休的年齡也較全體提早7.9歲。上開說明在在顯示身心障礙者提早老化問題嚴重，造成退休身心障礙勞工經濟安全的漏洞；現行法要求其與一般勞工適用同樣的退休年齡，更會對其造成極大的身體負擔。為此，「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特別明定：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n二、其次，根據「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及平均餘命基礎研究」報告指出，60歲到64歲『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的平均餘命，較一般民眾減少5.4、5.3歲，即表示若比照一般勞工的退休年齡，『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可領取的年金給付相對較少，不但與保障勞工退休生活的立法本旨相違，更違反平等原則甚明。簡單來說，同樣繳交保費，『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因為平均餘命較短，可能「領不到」或「領比較少」，反而變成「身心障礙者繳保費給一般人領取年金」的不合理現象。\n三、再者，本法雖另有失能給付制度，但並不足以作為身心障礙者提早退休之機制。首先，失能給付是以「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為要件，與身心障礙者因身體功能退化無法負荷或勝任原有工作而需要提早退休無關，因為後者尚未達到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狀態。其次，一般人年滿60歲申請退休並不需要經過任何評估，身心障礙者提早退休卻需要被評估，恐有歧視之嫌。第三，失能給付僅限於「投保期間發生的事故」始得請領，對於先天性的身障者，以及因逐漸衰老體力不堪負荷被迫離開職場者，並無法全部涵蓋。\n四、另根據「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資料顯示，若極重度及重度身障者年資滿15年及年滿55歲得請領全額年金，其給付增加金額相較於全體身障者均得請領者，僅佔約5%─13%，對於勞保整體財務影響相對較小。若配合本條第五項「請領老年給付年齡遞延」之規定，極重度及重度身障者提早退休所造成的財務影響有限，卻能保障身障者晚年生活的經濟安全，殊有其必要。\n五、爰此，提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規定，新增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年滿五十五歲有保險年資符合規定者，即得請領老年給付。\n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40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