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409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議案名稱":"「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08/LCEWA01_080708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08/LCEWA01_080708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昆澤","陳素月"],"連署人":["何欣純","趙天麟","許智傑","黃國書","陳節如","李應元","周倪安","田秋堇","陳歐珀","許添財","鄭麗君","葉宜津","尤美女","劉建國","李俊俋"],"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5-04-17","2015-04-21"],"會議代碼":"院會-8-7-8"},{"會期":"08-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4-17","2015-04-21"],"會議代碼":"院會-8-7-8"}],"mtime":"2024-01-19T01:00:5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4-17","last_time":"2015-04-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8","會期":7,"字號":"院總第55號委員提案第17598號","laws":["02031"],"提案編號":"55委17598","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陳素月等17人，針對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三條之一訂有飛航組員及客艙組員有關飛航時間、飛航執勤期間、執勤期間等之詳細規範，如超時工作將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處以警告或航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停止其執業或廢止其檢定證，惟機組人員如遇天候狀況不佳時有需要重新起降的狀況，然因而超時工作卻需受罰，顯不合理，應予檢討。基於飛航安全與保障勞動權益，爰此提出「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新增飛航組員及客艙組員因天候不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超時工作者不罰及民航局應將有關勞動權益之裁罰通報勞工主管機關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飛航組員及客艙組員如有違反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三條之一訂有飛航組員（機師）及客艙組員有關飛航時間、飛航執勤期間、執勤期間之相關規範，得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處以警告或航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停止其執業或廢止其檢定證。\n二、惟，履傳機組人員因遇天候狀況不佳為飛行安全而重新起降，卻導致工作時間超過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所規定之工作時間，因而遭受處罰，殊不合理。\n三、另，民航法規定民航局就機組人員超時工作等勞動權益相關事項有裁罰之權責，為保障勞動權益，民航局應就裁罰之事項內容通報勞工主管機關，糾出不良事業單位。\n四、綜上，為使航空器機組人員能夠以飛行安全為最高指導原則，不因執勤工作時間限制而遭受處罰，及保障航空事業單位勞工之權益，提出「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一十九條之五」之修正草案，新增飛航組員及客艙組員因天候不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超時工作者不罰，及民航局應將有關勞動權益之裁罰通報勞工主管機關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2031","law_name":"民用航空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十二條之一　對於前二條未發覺之違規，主動向民航局提出者，民航局得視其情節輕重，減輕或免除其處罰。","law_content_id":"02031:02031:2000-03-21-修正:127","說明":"為使航空器機組人員能夠以飛行安全為最高指導原則，不再有因為安全重新起降超時工作，導致違反本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遭罰之情事發生，新增飛航組員及客艙組員因天候不佳等不可抗力因素不罰之規定。","修正":"第一百十二條之一　對於前二條未發覺之違規，主動向民航局提出者，民航局得視其情節輕重，減輕或免除其處罰。\n\n飛航組員及客艙組員因天候不佳等不可抗力因素違反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者不罰。"},{"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本法規定民航局就超時工作等勞動權益相關事項有裁罰之權責，為保障勞動權益，爰增訂民航局應就相關裁罰事項通報勞工主管機關。","修正":"第一百十九條之五　民航局就本法中任何與勞動權益相關事項進行裁罰後，皆應將其通報勞工主管機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409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