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409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8人","議案名稱":"「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08/LCEWA01_080708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08/LCEWA01_080708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41120070300600"}],"提案人":["鄭天財 Sra Kacaw","孔文吉","黃志雄"],"連署人":["馬文君","蔡錦隆","李桐豪","林滄敏","陳超明","江啟臣","邱文彥","盧嘉辰","賴士葆","詹凱臣","蔣乃辛","呂玉玲","丁守中","王育敏","陳淑慧"],"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5-04-17","2015-04-21"],"會議代碼":"院會-8-7-8"},{"會期":"08-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4-17","2015-04-21"],"會議代碼":"院會-8-7-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0-21"],"會議代碼":"委員會-8-8-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05"],"會議代碼":"委員會-8-8-15-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1-19"],"會議代碼":"委員會-8-8-15-18"}],"mtime":"2024-01-19T01:01:0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4-17","last_time":"2015-11-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8","會期":7,"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7602號","laws":["01212"],"提案編號":"1722委17602","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孔文吉、黃志雄等18人，鑒於部落為原住民族各族傳統社會、政治、經濟及文化之基礎，政府卻未將部落納入地方自治制度內，加上經濟及社會型態轉變等多項因素影響，導致部落的傳統組織面臨逐漸瓦解；為維護部落的傳統組織，維護部落傳統領袖的地位及其對部落秩序、事務運作與對族人溝通協調的功能，以利原住民族固有傳統的部落社會制度得以健全及傳承，亦為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四條規定實行原住民族自治之需，及為因應「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明定部落得為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申請人及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之需，爰新增「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之一，明定部落經核定者，為公法人，應成立部落會議，置部落傳統領袖一人，對外代表部落。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原住民族之部落，為各族傳統社會、政治、經濟及文化之基礎，部落傳統領袖是政治及軍事的領導者，也是文化及歷史的傳承中心、祭典時的儀式中心、號令及重大事故的指揮者。然而，台灣在實施地方自治時，對於代表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部落及部落傳統領袖制度，並未將其納入地方自治制度內，導致部落傳統組織及部落傳統領袖地位受到嚴重衝擊。不論是現行的村、里長制度，或是省政府時期推行的聚落會議主席，或是原住民族委員會推行的部落會議主席，皆可發現當權者在不同時期所推行的措施，其實都未能顧及部落及部落傳統領袖領導的傳統文化，也直接、間接的破壞部落族人對於部落及部落傳統領袖的向心力，也讓部落組織面臨瓦解危機，讓部落傳統領袖地位不再尊崇。\n二、原住民族傳統社會制度係藉由部落會議之方式，維持部落秩序及執行部落重大事務，但原住民族之部落傳統正逐漸式微，加上部落傳統領袖不被重視，更加速部落傳統的崩解，急需特別重視並協助改善。\n三、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四款已明定：「部落：係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原住民族委員會據以訂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部落核定作業要點」並逐年辦理部落之核定作業。部落經核定者，得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部落會議實施要點」成立部落會議，行使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或其他法規、計畫規定有關之同意權、參與權、共同管理權利、利益分享權等權利，或議決原住民族公共事務。另查，「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四條亦明定部落得為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申請人，經認定為智慧創作者，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其智慧創作之收入，應以部落利益為目的，設立共同基金。惟「原住民族基本法」卻未就部落之法律地位及其權利義務予以規範，宜就此立法疏漏，予以修法補正。\n四、為避免原住民族之部落傳統制度繼續面臨崩解危機，及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四條規定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做好準備，打下良好運作基礎，並為因應「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明定部落得為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申請人及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之需，實應以法律明文規定，肯定原住民族之部落及部落傳統領袖的法律地位，俾利原住民族固有傳統的部落社會制度得以健全及傳承，部落的傳統組織得以維護，部落傳統領袖的尊崇地位及功能得以回復，爰新增「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之一，明定部落經核定者，為公法人，應成立部落會議，置部落傳統領袖一人，對外代表部落。","對照表":[{"law_id":"01212","law_name":"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二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為新增條文。\n\n二、原住民族之部落為各族傳統社會、政治、經濟及文化之基礎，而部落又以部落傳統領袖為部落中心，但政府卻未將部落納入地方自治制度內，加上經濟及社會型態轉變等多項因素影響，導致原住民族的部落組織及部落傳統領袖地位受到嚴重衝擊。\n\n三、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四款已就「部落」予以定義，而「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四條亦明定部落得為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申請人，以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及智慧創作收入。惟「原住民族基本法」並未就部落之法律地位及其權利義務予以規範，宜應就此立法疏漏予以補正。\n\n四、由於部落係「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四條實行原住民族自治之重要基礎，為因應原住民族自治之需，及為因應「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明定部落得為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申請人及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之需，更為健全及傳承原住民族固有傳統的部落社會制度，維護原住民族部落的傳統組織，回復部落傳統領袖的尊崇地位及功能，爰新增本條規定，以法律明定原住民族之部落及部落傳統領袖之法律地位。","增訂":"第二條之一　部落經核定者，為公法人，應成立部落會議，置部落傳統領袖一人，對外代表部落，任期四年，得連選連任。\n\n部落之核定、組織、部落會議之組成、召集程序、決議程序、部落傳統領袖之設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409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