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413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8人","議案名稱":"「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08/LCEWA01_080708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08/LCEWA01_080708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應元等18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610070300200"}],"提案人":["李應元","莊瑞雄","蘇震清"],"連署人":["黃偉哲","吳秉叡","許添財","姚文智","李俊俋","高志鵬","尤美女","鄭麗君","葉津鈴","蔡其昌","陳其邁","陳怡潔","林岱樺","陳歐珀","葉宜津"],"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5-04-17","2015-04-21"],"會議代碼":"院會-8-7-8"},{"會期":"08-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4-17","2015-04-21"],"會議代碼":"院會-8-7-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8"],"會議代碼":"委員會-8-7-20-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6-10"]}],"mtime":"2024-01-19T01:01:2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4-17","last_time":"2015-06-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8","會期":7,"字號":"院總第727號委員提案第17611號","laws":["01542"],"提案編號":"727委17611","案由":"本院委員李應元、莊瑞雄、蘇震清等18人，有鑒於除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或相關有價證券外，其他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因受益人會議之召集、表決、決議，受益人以表決權行使權利，大量收購此類有價證券，勢將影響證券交易市場之激烈價格波動，自有納入公開收購予以健全管理之必要，爰提出「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說明":"為避免大量收購公開發行公司股份致過度影響個股市場之價格，故91年2月6日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增列強制公開收購之現行規定。\n但除公開發行公司所發行股份以外，其他如不動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等具有表決權之公開發行有價證券，因受益人會議之召集、表決、決議，受益人以表決權行使權利，大量收購此類公開發行有價證券，勢將過度影響證券市場之價格波動，自有健全管理之必要。\n且此類公開募集發行而有表決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其受益人會議之決議亦事涉公開投資人之權益，故關於此類有表決權有價證券之收購事項，應併予納入公開收購之管理，爰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三規定。","對照表":[{"law_id":"01542","law_name":"證券交易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三條之一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其取得股份之目的、資金來源及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並隨時補正之。\n\n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左列情形外，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n\n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n\n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價證券。\n\n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n\n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n\n依第二項規定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與前項之一定比例及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542:01542:2002-01-15-修正:61","說明":"一、第一項、第四項未修正。\n\n二、除公開發行公司所發行股份以外，其他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因受益人會議之召集、表決、決議，受益人以表決權行使權利，若大量收購此類公開發行有價證券，勢將過度影響證券市場之價格波動，自有健全管理之必要。故對此類公開募集發行而有表決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其受益人會議之決議亦事涉公開投資人之權益，關於此類有表決權有價證券之收購事項併予納入公開收購之管理規範，爰修正第二、三項規定。","修正":"第四十三條之一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其取得股份之目的、資金來源及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並隨時補正之。\n\n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或其他有表決權之有價證券者，除左列情形外，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n\n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有價證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五。\n\n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受益權單位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有價證券。\n\n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n\n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或其他有表決權之有價證券已發行總額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n\n依第二項規定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與前項之一定比例及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四十三條之三　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自申報並公告之日起至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止，不得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其他任何場所或以其他方式，購買同種類之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n\n違反前項規定者，公開收購人應就另行購買有價證券之價格與公開收購價格之差額乘以應募股數之限額內，對應賣人負損害賠償責任。","law_content_id":"01542:01542:2002-01-15-修正:63","說明":"一、配合第四十三條之一修正公開收購適用範圍，增列對應適用之客體。\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四十三條之三　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自申報並公告之日起至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止，不得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其他任何場所或以其他方式，購買同種類之公開發行公司或其他有表決權之有價證券。\n\n違反前項規定者，公開收購人應就另行購買有價證券之價格與公開收購價格之差額乘以應募股數之限額內，對應賣人負損害賠償責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413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