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414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6人","議案名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09/LCEWA01_080709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09/LCEWA01_080709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昆澤"],"連署人":["邱志偉","陳歐珀","莊瑞雄","柯建銘","李俊俋","管碧玲","黃偉哲","尤美女","吳宜臻","段宜康","林岱樺","黃國書","何欣純","蔡煌瑯","葉宜津"],"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5-04-24","2015-04-28"],"會議代碼":"院會-8-7-9"},{"會期":"08-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4-24","2015-04-28"],"會議代碼":"院會-8-7-9"},{"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8-7-35-17"}],"mtime":"2024-01-19T00:59:3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4-24","last_time":"2015-05-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9","會期":7,"字號":"院總第1061號委員提案第17620號","laws":["01448"],"提案編號":"1061委17620","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6人，鑒於現行關於退役軍人喪失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權利之要件，僅限於因觸犯內亂、外患或現役期間貪污行為遭判決確定者，方喪失領取資格。惟近年來屢有軍人於退役後遭到中共吸收，在台發展地下組織、收集機密情報，甚至從事間諜行為，嚴重背叛國家，然而實務上法院據以論罪的多半為「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由於法令之缺陷，造成這些出賣國家之退役軍人仍能領取高額之退休給與，公平正義蕩然無存，為填補上述漏洞，爰此，提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喪失受領退休俸之要件類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軍人平時受國家栽培保家衛國，退伍後亦受到國家給予優渥之退休俸待遇，維持對國家忠誠乃是其基本義務，不因其退伍而有所改變。然而，近年來屢屢傳出退役軍人遭中共吸收，出賣國家情報、發展地下組織或從事間諜行為等嚴重背叛國家之行為，涉案層級又多半為高階將領，但現行法制之漏洞卻讓這些背叛國家的退役軍人即使遭判決確定後，仍能領取高額之退休俸，公平正義蕩然無存。\n二、例如前海軍中將柯政盛退役後遭中共吸收在台發展組織，侵害國家安全甚劇，卻因為觸犯的是「國家安全法」，而不符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喪失領取退休俸之要件，因此，雖遭判刑定讞卻仍可以領取高額之退休俸。其他諸如洩漏情報來源等觸犯《國家情報工作法」等情形，也因為本條例之缺漏，而仍能繼續領取退休俸，等同於國家還要奉養這些出賣國家的人，實在有修法之必要。\n三、爰此，提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觸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法，遭判刑確定者納入喪失受領退休金或贍養金之事由，並增訂得以追回已領取數額之規定，以符合公平正義。","對照表":[{"law_id":"01448","law_nam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四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n\n一、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n\n二、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汙行為，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n\n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n\n四、死亡者。","說明":"一、本條關於退役軍人喪失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權利之要件，範圍過於狹隘，實務上屢屢傳出退役人員遭中共吸收，在台收集機密情報、發展地下組織，甚是從事間諜工作等嚴重背叛國家之行為，但法院據以論罪的法令多為《國家安全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等，並不在本條之列，因此，產生背叛國家之退役人員仍能於判決確定後繼續坐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荒謬情形，實有修正之必要。\n\n二、《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係處罰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書、消息、物品或發展組織。《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係處罰洩漏、交付、刺探、收集、損壞或隱匿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之身分之行為；第三十一條處罰為外國或敵對勢力從事情報工作而蒐集、洩漏或交付資訊者。退役人員若違犯上述條文，實屬背叛國家，無繼續供給其退休俸或贍養金之道理，爰此，將因觸犯上述條文規定經判刑確定者，納入不得受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範圍。\n\n三、由於相關犯行侵害國家安全甚重，此次修法增訂觸犯第二款事由經判刑確定者，其已支領之退休俸或贍養金應由相關單位予以全數追繳。","修正":"第三十四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n\n一、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n\n二、因觸犯內亂罪、外患罪、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之罪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汙行為，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其已支領者，應全數追繳之。\n\n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n\n四、死亡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414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