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415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唐山等19人","議案名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09/LCEWA01_080709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09/LCEWA01_080709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唐山","陳其邁"],"連署人":["黃偉哲","李應元","尤美女","陳亭妃","蘇震清","蔡煌瑯","蔡其昌","李昆澤","高志鵬","吳秉叡","鄭麗君","管碧玲","賴振昌","許智傑","趙天麟","李俊俋","葉津鈴"],"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5-04-24","2015-04-28"],"會議代碼":"院會-8-7-9"},{"會期":"08-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4-24","2015-04-28"],"會議代碼":"院會-8-7-9"},{"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8-7-35-17"}],"mtime":"2024-01-19T00:59:3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4-24","last_time":"2015-05-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9","會期":7,"字號":"院總第1061號委員提案第17621號","laws":["01448"],"提案編號":"1061委17621","案由":"本院委員陳唐山、陳其邁等19人，鑑於近年來中國不斷對我退伍軍人，進行統戰，甚至延攬為其進行間諜工作。尤其高階退役將領、軍官受中國吸收轉為共諜，遍及各軍種。最近美國「國防新聞」週刊（Defense News.com）報導「中國間諜在台灣猖獗」指出，台灣軍官當共諜，出賣國防軍備機密，危害臺灣國家安全，甚至已遭有罪判刑定讞，仍可照領退休俸者，現行法之闕漏形同變相鼓勵叛國之退伍軍人，對現役國軍「精神戰力」產生敵我不分的嚴重負面影響。本席等認為，有必要增列退伍軍人違反刑法、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經起訴或判刑確定者，為其停止或取消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事由，以強化退伍軍人遵守國家忠誠義務，爰提出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歐洲國家之所以要求軍人在退伍後亦應遵守此忠誠要求，乃是基於軍人退伍後仍然支領終身俸，所以與國家仍然維持著一個公法的關係，只不過少了「勤務義務」而已。例如：德國軍人法第二十三條：「軍人於退伍後如有違反保密、忠誠、不名譽行為等，仍構成失職行為，得予懲戒，嚴重時得剝奪其退休金之權利。」就是典型的立法例。這種法律規定的好處，一方面維持了國家給予退休軍人終身照顧的美意，讓領受全民納稅的退休軍人，仍能忠於國家，不負人民所望；其次，退伍軍人在必要時仍須動員回役，以及軍隊強調領導的倫理精神，高階將領即使退休後其部屬仍在軍中擔任領導職務，因此，退伍軍人的忠誠應與在營軍人不能有任何程度上的差異，其理在此。\n二、我國國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民國陸海空軍，應服膺憲法，效忠國家，愛護人民，克盡職責，以確保國家安全。」同法十五條規定：「現役軍人應接受嚴格訓練，恪遵軍中法令，嚴守紀律，服從命令，確保軍事機密，達成任務。」近年來中國不斷對我退伍軍人，進行統戰，甚至延攬為其進行間諜工作，高階退役將領受中國吸收轉為共諜，遍及各軍種。最近美國「國防新聞」週刊（Defense News）報導「中國間諜在台灣猖獗」指出，台灣軍官當共諜，出賣國防軍備機密，危害台灣國家安全，甚至已遭有罪判刑定讞，仍可照領退休俸者，尤其對現役國軍「精神戰力」產生敵我不分的嚴重負面影響。\n三、目前政府機關破獲共諜案以退伍軍人佔多數，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罪名：有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罪者，或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然根據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供資料顯示（詳附表）：99年至103年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停止或取消領受資格人員統計，總計15,807人，其中死亡15,779人，現役期間貪污者7人，受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21人。而領俸人員因褫奪公權停發俸金人員21人（退伍後已領俸，因案褫奪公權停止發俸）罪名如下：強制性交罪、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違反選舉罷免法、強盜罪、肅清煙毒條例，並無司法實務針對共諜案判罪處刑之相關罪名，例如：2014/1/01，中尉退伍軍官陳文仁將空軍中校袁曉風所掌軍事機密複製到隨身碟，送交中共中央情報部門，最高法院依陸海空軍刑法洩漏軍機等罪將袁判處12個無期徒刑，陳因犯案時已退役，僅依違背職務行賄罪判刑20年確定。2015/3/16前海軍中將中將副司令柯政盛涉共諜案依違反國安法判刑14月定讞。均非屬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可以停止或取消退休俸之罪名。台灣退役高階軍官當共諜，出賣國防軍備機密，危害臺灣國家安全，甚至已遭有罪判刑定讞，仍可照領退休俸者，現行法形同變相鼓勵叛國之退伍軍人，對現役國軍「精神戰力」產生敵我不分的嚴重負面影響，現行法實有修正之必要。\n四、本席等認為，為加強退伍軍人遵守國家忠誠義務，實有必要檢討目前法制面相關條文規定予以修正。按國防法第十八條規定：「現役軍人及其家屬、後備軍人之優待及應有之權益，以法律保障之。」即取消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亦應以法律明定者為限。爰增列除刑法內亂、外患罪之外，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或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經檢察官起訴或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及其他相關法律為退伍軍人停止取消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事由，始符合法治國家國法律保留原則。\n註：領俸人員因褫奪公權停發俸金人員21人（退伍後已領俸，因案褫奪公權停止發俸）罪名如下：強制性交罪、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違反選舉罷免法、強盜罪、肅清煙毒條例。","對照表":[{"law_id":"01448","law_nam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n\n一、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n\n二、犯貪污罪，經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n\n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law_content_id":"01448:01448:1995-07-13-制定:37","說明":"一、近年來中國不斷對我退伍軍人，進行統戰，甚至延攬為其進行間諜工作，高階退役將領受中國吸收轉為共諜，遍及各軍種。甚至最近美國「國防新聞」週刊（Defense News）報導「中國間諜在台灣猖獗」指出，台灣軍官當共諜，出賣國軍備機密，危害台灣國防安全，尤其對現役國軍「精神戰力」產生敵我不分的嚴重負面影響。本席等認為，應加強退伍軍人忠誠義務的措施，增列第三款犯內亂、外患罪或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經檢察官起訴者」，為停止領受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事由，如修正條文所示。\n\n二、國軍退（離）職人員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均不得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爰增訂第四項如修正條文。\n\n三、第五款新增。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增訂之。","修正":"第三十三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及相關給付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或判決無罪確定時恢復：\n\n一、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n\n二、犯貪污罪，經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n三、犯刑法內亂、外患罪或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或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經檢察官起訴者。\n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n\n五、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n六、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現行":"第三十四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n\n一、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n\n二、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污行為，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n\n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n\n四、死亡者。","說明":"一、國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民國陸海空軍，應服膺憲法，效忠國家，愛護人民，克盡職責，以確保國家安全。」同法十五條規定：「現役軍人應接受嚴格訓練，恪遵軍中法令，嚴守紀律，服從命令，確保軍事機密，達成任務。」軍人的國家忠誠義務，具體而言為守法、守紀、守密以及保護人民。\n\n二、按國防法第十八條規定：「現役軍人及其家屬、後備軍人之優待及應有之權益，以法律保障之。」即取消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亦應以法律明定者為限，始符合法治國家國法律保留原則。爰增列除犯刑法內亂、外患罪之外，犯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或違反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為退伍軍人取消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事由，如修正條文所示。","修正":"第三十四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及相關給付之權利：\n\n一、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n\n二、犯刑法內亂、外患罪或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或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污行為，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n\n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n\n四、死亡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415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