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416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7人","議案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09/LCEWA01_080709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09/LCEWA01_080709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周倪安","葉津鈴"],"連署人":["田秋堇","邱志偉","何欣純","陳其邁","李俊俋","姚文智","李應元","尤美女","許添財","陳怡潔","蕭美琴","鄭麗君","吳宜臻","葉宜津","賴振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5-04-24","2015-04-28"],"會議代碼":"院會-8-7-9"},{"會期":"08-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4-24","2015-04-28"],"會議代碼":"院會-8-7-9"}],"mtime":"2024-01-19T00:59:4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4-24","last_time":"2015-04-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9","會期":7,"字號":"院總第671號委員提案第17623號","laws":["02601"],"提案編號":"671委17623","案由":"本院委員周倪安、葉津鈴等17人，鑑於部分違反國家安全法之退除役官兵，犯罪情節重大，嚴重危害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即使判決確定、執行完畢之後，仍坐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所保障之優遇，顯有未當。此外，為強化公務員對於人民以及自身職務之尊重，特將原條文違反貪污罪者禁止退撫權益之規定修訂為違反貪污瀆職罪者即禁止退撫權益。爰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凡因內亂、外患、貪污或殺人罪經判處徒刑者，永遠停止其權益。」修正為「凡因犯內亂、外患、貪污瀆職、殺人罪，或違反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之規定，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永遠停止其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刑法外患罪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存立安全，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的立法宗旨則是在確保國家安全，兩者保護之法益相同。\n二、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並非為刑法外患罪之特別法。近來共諜事件頻仍，然而，現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明定權益停止之對象，卻僅限於犯內亂、外患、貪污或殺人等罪者。亦即，以國家安全法判刑之案件，行為人之退撫權益絲毫未受影響。如此，實難收嚇阻與懲罰之效，明顯是立法疏漏。\n三、公務員退撫制度是在保障公務員退休後生活無虞，做為人民對於公務員於職業生涯中服務國家社會的貢獻之回報。因此，只要公務員對於其職務蓄意違背實無再施予退撫權益保障之理。為強化公務員對於人民以及自身職務之尊重，有必要將原條文違反貪污罪者禁止退撫權益之規定修訂為違反貪污瀆職罪者即加以禁止，以完備立法。","對照表":[{"law_id":"02601","law_nam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退除役官兵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n\n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n\n二、正通緝中者。\n\n三、迭次違犯指導管理辦法，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n\n凡因內亂、外患、貪污或殺人罪經判處徒刑者，永遠停止其權益。","law_content_id":"02601:02601:1964-05-05-制定:39","說明":"一、刑法外患罪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存立安全，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之立法宗旨為確保國家安全，兩者保護之法亦相同。\n\n二、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並非為刑法外患罪之特別法，現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卻未納入其中，顯有立法疏漏。\n\n三、公務員退撫制度之設計是在保障公務員退休後生活無虞，做為人民對於公務員於職業生涯中服務國家社會的貢獻之回報。因此，只要公務員對於其職務蓄意違背實無再施予退撫權益保障之理。為強化公務員對於人民以及自身職務之尊重，有必要將原條文違反貪污罪者方禁止退撫權益之規定修訂為違反瀆職罪者即禁止其退撫權益，以完備立法。","修正":"第三十二條　退除役官兵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n\n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n\n二、正通緝中者。\n\n三、迭次違犯指導管理辦法，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n\n凡因犯內亂、外患、貪污瀆職、殺人罪，或違反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之規定，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永遠停止其權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416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