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416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2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09/LCEWA01_080709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09/LCEWA01_080709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育敏","楊玉欣","陳鎮湘"],"連署人":["蘇清泉","賴士葆","吳育昇","林郁方","李貴敏","詹凱臣","陳淑慧","翁重鈞","江啟臣","林滄敏","孫大千","蔡正元","陳根德","簡東明","許淑華"],"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4-24","2015-04-28"],"會議代碼":"院會-8-7-9"},{"會期":"08-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4-24","2015-04-28"],"會議代碼":"院會-8-7-9"}],"mtime":"2024-01-19T00:59:5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4-24","last_time":"2015-04-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9","會期":7,"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17629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17629","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楊玉欣、陳鎮湘、陳怡潔等22人，有鑑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之雇主，有提供托兒設施或適當托兒措施之義務；惟前開規定實施至今雖已十餘年，全國仍有逾六成的受僱者無法享受企業托兒福利。為強化企業社會責任，協助受僱者解決托兒需求，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擴大現行法適用範圍，凡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均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俾營造更友善的勞動職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服務。據此，雇主有設立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托兒措施之義務，以協助受僱者分擔育兒責任，滿足其托兒需求。\n二、上開規定自民國91年實施至今已十餘年，惟據勞動部「103年僱用管理性別平等概況調查」結果，員工25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的比率，雖已增至81.4%，仍未全面普及；有提供企業托兒福利之事業單位，僅占全國事業單位總數的0.9%。另據勞動部統計，截至104年1月為止，僱用員工達25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其勞工人數僅占全國有固定雇主之勞工總人數的34%，換言之，尚有逾六成的受僱者無法享受企業托兒福利。\n三、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修正草案」，擴大現行法適用範圍，凡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均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俾強化企業社會責任，協助受僱者解決托兒需求，營造更友善的勞動職場。","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n\n一、哺（集）乳室。\n\n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n\n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n\n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28","說明":"一、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雇主有設立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托兒措施之義務，以協助受僱者分擔育兒責任，滿足其托兒需求。\n\n二、本法自民國91年實施至今已十餘年，惟上開規定仍未全面普及，經查目前員工達25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仍有近兩成未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全國尚有六成以上的受僱者無法享受企業托兒福利。\n\n三、為強化企業社會責任，協助受僱者解決托兒需求，爰修正第一項，擴大現行法適用範圍，凡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均應提供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俾嘉惠更多育兒勞工，營造更友善的勞動職場。\n\n四、原第一項第一、二款改列第一、二項，其餘項次遞移。","修正":"第二十三條　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n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n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n\n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416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