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416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議案名稱":"「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09/LCEWA01_080709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09/LCEWA01_080709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惠貞","李貴敏"],"連署人":["許淑華","詹凱臣","林滄敏","廖正井","陳鎮湘","黃志雄","蔣乃辛","王育敏","邱文彥","陳碧涵","簡東明","盧嘉辰","江啟臣","吳育昇","賴士葆","羅淑蕾"],"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4-24","2015-04-28"],"會議代碼":"院會-8-7-9"},{"會期":"08-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4-24","2015-04-28"],"會議代碼":"院會-8-7-9"}],"mtime":"2024-01-19T01:00:0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4-24","last_time":"2015-04-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9","會期":7,"字號":"院總第970號委員提案第17625號","laws":["02519"],"提案編號":"970委17625","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李貴敏等18人，鑒於汽機車造成的「移動污染源」是國內最主要的污染來源，而台灣機車密度世界第一，污染也高於汽車，因此，機車定期接受排氣檢驗相當重要。按照實務，機車未定期檢驗，通常裁罰為2千元，相較於交通法規對汽車未定期檢驗裁處9百元至1千8百元，金額偏高，因而導致民眾反彈與地方環保局難以執行。爰此，提案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將應實施定期檢驗之汽車條件更改為登記有車籍之車輛，並將罰鍰下修至5百元，以利該法之執行，並有效提升執法強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交通部統計，台灣機車密度世界第一，每平方公里就有419台機車，平均每100人擁有67台機車。雖然機車的體積比汽車小很多，不過機車的污染卻高於汽車，一台50c.c機車排放的一氧化碳量，是2,000c.c汽車的2.7倍，而機車碳氫化合物的排放量，更是汽車的6.7倍。因此，機車定期接受排氣檢驗相當重要。\n二、汽機車造成的「移動污染源」是國內最主要的污染來源，但國內汽車未定期接受排氣檢驗只要罰900元，機車未定期受檢卻要罰2,000元，103年約有近500萬輛機車未定檢，原因之一就是機車未定檢罰鍰太高，許多縣市政府環保局不願開罰單避免引起民怨。\n三、依交通部交通統計月報統計資料，截至104年1月底止，全國機車登記數1,372萬6,885輛，其中輕型機車212萬9,950輛，車齡10年以上約有190萬輛。按照實務，機車未定期檢驗，裁罰通常為2千元，相較於交通法規對汽車未定期檢驗裁處9百元至1千8百元，金額偏高，因而導致民眾反彈與地方環保局難以執行。下修罰鍰下限為5百元，有利提升該法執行度，及提升執法強度。爰此，提案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將應實施定期檢驗之汽車條件更改為登記有車籍之車輛，並將罰鍰下修至5百元，以利該法之執行，並有效提升執法強度。","對照表":[{"law_id":"02519","law_name":"空氣污染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條　使用中之汽車應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檢驗不符合第三十四條排放標準之車輛，應於一個月內修復並申請複驗，未實施定期檢驗或複驗仍不合格者，得禁止其換發行車執照。\n\n前項檢驗實施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n\n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之條件、設施、電腦軟體、檢驗人員資格、檢驗站之設置認可、撤銷、廢止、查核及停止檢驗等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19: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43","說明":"一、民眾如有未使用之車輛，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辦理變更登記，凡登記有車籍之車輛即應實施定期檢驗，此為車輛所有人應盡之義務。\n\n二、目前已不再換發行車執照，爰比照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逾6個月未實施定檢或複驗不合格車輛，得註銷其牌照。","修正":"第四十條　登記有車籍之汽車應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檢驗不符合第三十四條排放標準之車輛，應於一個月內修復並申請複驗，超過六個月未實施定期檢驗或複驗仍不合格者，得註銷車籍。\n\n前項檢驗實施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n\n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之條件、設施、電腦軟體、檢驗人員資格、檢驗站之設置認可、撤銷、廢止、查核及停止檢驗等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六十七條　未依第四十條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n\n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之車輛，未於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或於期限屆滿後之複驗不合格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四十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命其停止檢驗業務，並得廢止其認可證。","law_content_id":"02519: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71","說明":"原罰鍰額度過高，致使民眾反彈及地方環保局難以執行，爰修正為500元，以利該法之執行，有效提升執法強度。","修正":"第六十七條　未依第四十條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n\n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之車輛，未於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或於期限屆滿後之複驗不合格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四十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命其停止檢驗業務，並得廢止其認可證。"}]}],"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416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