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420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7人","議案名稱":"「民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0/LCEWA01_080710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0/LCEWA01_080710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莊瑞雄","葉宜津"],"連署人":["蘇震清","陳亭妃","李俊俋","黃國書","陳素月","吳宜臻","李應元","陳唐山","許智傑","柯建銘","陳節如","陳明文","蔡煌瑯","陳其邁","姚文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5-05-01","2015-05-05"],"會議代碼":"院會-8-7-10"},{"會期":"08-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01","2015-05-05"],"會議代碼":"院會-8-7-10"}],"mtime":"2024-01-19T00:58:1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01","last_time":"2015-05-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0","會期":7,"字號":"院總第1711號委員提案第17640號","laws":["01208"],"提案編號":"1711委17640","案由":"本院委員莊瑞雄、葉宜津等17人，有鑑於「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於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保障婦女權益已成國際人權主流價值，為提升我國之性別人權標準，落實性別平等，並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必需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各級政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並應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爰增修民防法第五條第四項：「第一項前二款之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之編組人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之規定。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依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4條暫行特別措施：「1.締約各國為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的平等而採取的暫行特別措施，不得視為本公約所指的歧視，亦不得因此導致維持不平等的標準或另立標準；這些措施應在男女機會和待遇平等的目的達到之後，停止採用。2.締約各國為保護母性而採取的特別措施，包括本公約所列各項措施，不得視為歧視。」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該公約乃規範各領域之性別平權，且民防編組乃全民應共同參與之保家衛民任務，不應因性別而有所差異。另查2011年訂頒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明確訂有「持續推動並擴大實行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之具體行動措施，各部會積極改善任務編組委員會；2012年又將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董監事及國公營事業董監事會等納入。另為擴大推動範圍，依2014年CEDAW第二次國家報告專要文件第32頁4.6所載，未來將透過獎勵機制鼓勵社會團體理監事會、民間企業董監事會等採行性別比例原則，例如擬訂「工會章程訂定注意事項」，以行政指導方式敦促各工會於工會章程中，明定工會之理事、監事與工作人員之組成必須符合一定性別比例；或辦理績優企業表揚、企業申請之各補助案，將「是否達三分之一性別比例」納入評定指標之加分項目。\n二、故為營造兩性共治之政策參與環境，積極地踐行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之精神，經參照相關立法例，爰增修本法第五條第四項：「第一項前二款之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之編組人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對照表":[{"law_id":"01208","law_name":"民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下列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接受民防訓練、演習及服勤：\n\n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民政、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n\n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特種防護團編組。\n\n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或同一建築物、工業區內所屬員工，應參加各該單位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編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校學生，應參加各該學校防護團編組支援服勤。\n\n四、前三款編組以外之國民，年滿二十歲至未滿七十歲者，依其生活區域、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n\n前項第三款所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之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n\n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協助搶救重大災害。","law_content_id":"01208:01208:2014-12-09-修正:5","說明":"為營造兩性共治之政策參與環境，並更積極地踐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精神，經參照相關立法例，增訂第四項之規定。","修正":"第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下列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接受民防訓練、演習及服勤：\n\n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民政、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n\n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特種防護團編組。\n\n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或同一建築物、工業區內所屬員工，應參加各該單位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編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校學生，應參加各該學校防護團編組支援服勤。\n\n四、前三款編組以外之國民，年滿二十歲至未滿七十歲者，依其生活區域、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n\n前項第三款所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之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n\n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協助搶救重大災害。\n\n第一項前二款之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之編組人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420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