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420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7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0/LCEWA01_080710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0/LCEWA01_080710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莊瑞雄","陳亭妃"],"連署人":["李俊俋","吳秉叡","黃國書","吳宜臻","李應元","葉宜津","陳素月","陳唐山","陳節如","許智傑","柯建銘","陳明文","陳其邁","蔡煌瑯","姚文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5-05-01","2015-05-05"],"會議代碼":"院會-8-7-10"},{"會期":"08-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01","2015-05-05"],"會議代碼":"院會-8-7-10"}],"mtime":"2024-01-19T00:58:1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01","last_time":"2015-05-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0","會期":7,"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7641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044委17641","案由":"本院委員莊瑞雄、陳亭妃等17人，有鑑於近年來全國各地投開票所之選務爭議，以開票時對於開票作業是否正確發生之質疑最多，如：投票匭是否已全部清點完竣、有效票及無效票之設定、統計票數有無錯誤、及多項選舉同時辦理選票無置……等情事，時有所聞。為避免選舉弊端之多所產生，爰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並全程錄影並上網，以供第六十九條重新計票及選舉訴訟之佐證。」以避免衍生選務爭議情事之發生。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有關選罷法第五十九條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無黨籍候選人能否推薦監察員之議題，係緣自2014年直轄市市長選舉，有無黨籍候選人參選，但因受限於選罷法規定，其並沒有資格推薦監察員監票，認為有違反選舉公正之虞，因而衍生選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是否適宜問題，如果維持選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是否可以變通規定，允許投開票所攝影拍照，以補無黨籍候選人無法推薦監察員之質疑。\n二、另亦礙於近年來全國各地投開票所之選務爭議，以開票時對於開票作業是否正確發生之質疑最多，如：投票匭是否已全部清點完竣、有效票及無效票之設定、統計票數有無錯誤、及多項選舉同時辦理選票無置……等情事，時有所聞。為避免選舉弊端之多所產生，爰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並全程錄影並上網，以供第六十九條重新計票及選舉訴訟之佐證。」以避免衍生選務爭議情事之發生。","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七條　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n\n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n\n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n\n投票所除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n\n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n\n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n\n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前項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n\n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n\n一、用餘票為一個月。\n\n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n\n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n\n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8-11-07-修正:67","說明":"為利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要求法定重新驗票之佐證及作為未來保存證據使用，並避免衍生選務爭議情事，爰於第五項增列「開票時可全程錄影並上網」。","修正":"第五十七條　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n\n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n\n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n\n投票所除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n\n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並全程錄影並上網，以供第六十九條重新計票及選舉訴訟之佐證。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n\n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n\n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前項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n\n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n\n一、用餘票為一個月。\n\n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n\n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n\n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420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