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420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9人","議案名稱":"「電業法第六十二條及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0/LCEWA01_080710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0/LCEWA01_080710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葉宜津","陳素月"],"連署人":["吳秉叡","李應元","黃國書","蕭美琴","陳唐山","何欣純","李昆澤","蔡其昌","蔡煌瑯","莊瑞雄","李俊俋","陳節如","趙天麟","高志鵬","吳宜臻","許智傑","鄭麗君"],"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5-05-01","2015-05-05"],"會議代碼":"院會-8-7-10"},{"會期":"08-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01","2015-05-05"],"會議代碼":"院會-8-7-10"}],"mtime":"2024-01-19T00:58:2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01","last_time":"2015-05-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0","會期":7,"字號":"院總第660號委員提案第17645號","laws":["01922"],"提案編號":"660委17645","案由":"本院委員葉宜津、陳素月等19人，對於非經營電業者，卻常利用電業業者提供之電能，又對於他人加價收取費用，對於電業法立法所欲達成發展電業經營、維持合理電價之立法目的完全違背，其有必要加以禁止，爰擬具電業法第六十二條及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922","law_name":"電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業法第六十二條及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二條　電業向用戶收取電費，除包制用電外，應裝置電度表，以度數計算。\n\n前項每度收費之金額，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law_content_id":"01922:01922:2011-01-10-修正:67","說明":"一、電業法第一條規定為開發國家電能動力，調節電力供應，發展電業經營，維持合理電價，增進公共福利，故制定本法。然實際上，常有非電業者，卻常加價向他人收取電費，致與維持合理電價之立法目的不合。\n\n二、增訂第三項規定，明訂除電業外，不得加價或得取其他不正利益向他人收電費，避免電能成為非電業者之謀利工具。","修正":"第六十二條　電業向用戶收取電費，除包制用電外，應裝置電度表，以度數計算。\n\n前項每度收費之金額，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n\n除電業外，不得加價或得取不正利益向他人收取電費。"},{"現行":"第一百零八條　電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負責人各處三百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其營業區域，或供電於其營業區域以外者。\n\n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於未經核准前，即施工或營業者。\n\n三、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不申請核准者。\n\n四、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而停業者。\n\n五、違反第五十五條規定，怠於申報者。\n\n六、違反第七十條規定，任意間斷供電者。\n\n七、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不報請核准而停電者。","law_content_id":"01922:01922:1965-05-11-全文修正:116","說明":"一、增訂第二項規定，原本文改為第一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並提高處罰規定。\n\n二、配合增訂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於本條增訂第二項之處罰規定。","修正":"第一百零八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其營業區域，或供電於其營業區域以外者。\n\n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於未經核准前，即施工或營業者。\n\n三、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不申請核准者。\n\n四、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而停業者。\n\n五、違反第五十五條規定，怠於申報者。\n\n六、違反第七十條規定，任意間斷供電者。\n\n七、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不報請核准而停電者。\n\n違反第六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者，按其加價收取利益，處一倍至十倍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420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