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420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宜臻等17人","議案名稱":"「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0/LCEWA01_080710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0/LCEWA01_080710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宜臻等17人擬具「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及委員盧秀燕等16人分別擬具「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0人擬具「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0人擬具「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17人擬具「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528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02070203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24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0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0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3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17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30070200500"}],"提案人":["吳宜臻","莊瑞雄"],"連署人":["尤美女","黃偉哲","邱志偉","周倪安","田秋堇","葉宜津","鄭麗君","許添財","吳秉叡","陳唐山","蕭美琴","蔡煌瑯","李應元","李俊俋","黃國書"],"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5-05-01","2015-05-05"],"會議代碼":"院會-8-7-10"},{"會期":"08-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01","2015-05-05"],"會議代碼":"院會-8-7-1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0"],"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7-36,2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8-7-36-20"}],"mtime":"2024-01-19T00:58:3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01","last_time":"2015-05-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0","會期":7,"字號":"院總第1638號委員提案第17647號","laws":["02555"],"提案編號":"1638委17647","案由":"本院委員吳宜臻、莊瑞雄等17人，鑒於產業民主乃我國勞動法制與世界潮流之既定方向，賦予勞工決策參與權，且有利勞工待遇人性化，同時提升勞工專業能力。盱衡國內產業民主與工會實務運作現況，勞工董事由各工會自行推派勞工董事進入董事會，並依各工會自訂辦法監督並選任之，足使勞工董事發揮所能，有助改善勞資關係，提升國內勞動環境。然查現行「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規定，並未設置任何勞工董事席次，遂參酌現行「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引進一定比例勞工董事席次進入董事會，以達實現產業民主，改善國內勞資關係之旨。另配合組織改造，相關作業歸屬宜一併修正之，爰此，提案修正「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傳統資本主義下，資本擁有者控制資本、勞動與利潤，但在產業民主制度下，將民主、平等和參與概念帶到工作場所，所有權與決策權部分轉移至勞工，使勞工有權參與決策制訂，促成勞資共治，裨利勞工個人生產力與工作滿足，減少曠職與離職，使勞工對組織產生認同；有助於滿足勞工成長與發展心理層面需求，增加動機與績效；工作場所實現民主，使勞工成為具思辨能力之公民，形成民主法治社會；且勞工參與生產過程，有利勞工待遇人性化，同時提升勞工專業能力。採行產業民主，已然成為我國勞動法制與世界潮流之既定方向。\n二、盱衡國內產業民主與工會實務運作現況，勞工董事由各工會自行推派進入董事會，並依各工會自訂辦法監督並選任之。一定比例勞工董事席次擔任董事，得以影響董事會，裨利形成共識處理事務，相對存在彈性空間，使勞工董事發揮所能；亦能客觀評斷勞資雙方利益衝突，增進全體發展與勞資關係提昇；更兼能達到相互制衡監督，避免單數勞工董事出現難以管理，遊走勞資雙方謀取利益之弊端；尤是，勞工董事面對繁雜龐大經營管理事務，若有多數席次勞工董事，則專業知識可收互補分工合作之效，以符貫徹產業民主，促進國內勞資關係與提高企業競爭力之宗旨。\n三、然查現行「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規定，並未設置任何勞工董事席次，不啻違背我國勞動法制與世界潮流之既定方向，亦無助於勞資關係與整體勞動條件之提升。遂參酌現行「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兼顧工會對勞工董事代表性與功能性之要求，由該法人聘請一定比例勞工董事進入董事會參與決策，形成共識，相互制衡監督，落實產業民主，增進勞資關係。爰擬具「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增修第八條第二項：「前項董事應至少有五分之一席次，由該財團法人聘請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工會推派之代表，有不適任情形者，該財團法人工會得另行推派之。」\n四、依照政府組織再造規劃，立法院三讀通過「衛生福利部組織法」，並於民國102年6月19日公布施行，同年7月23日，正式改組升格為衛生福利部。為配合組織之調整，將「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明訂之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爰修正「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授予主管機關對法規管轄之正當性。","對照表":[{"law_id":"02555","law_name":"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院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law_content_id":"02555:02555:1995-01-17-制定:3","說明":"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公布施行，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修正":"第三條　本院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現行":"第七條　聘任董事，由行政院院長就行政院衛生署署長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聘任之。","law_content_id":"02555:02555:1995-01-17-制定:7","說明":"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公布施行，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署長為衛生福利部部長。","修正":"第七條　聘任董事，由行政院院長就衛生福利部部長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聘任之。"},{"現行":"第八條　選任董事，首屆由行政院院長就醫藥衛生學者、專家及製藥業者選任之，任期三年；任滿或出缺時，由董事會選任之，連選得連任，但連任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law_content_id":"02555:02555:1995-01-17-制定:8","說明":"一、傳統資本主義下，資本擁有者控制資本、勞動與利潤，但在產業民主制度下，將民主、平等和參與概念帶到工作場所，所有權與決策權部分轉移至勞工，使勞工有權參與決策，參與決策制訂，促成勞資共治，裨利勞工個人生產力與工作滿足，減少曠職與離職，使勞工對組織產生認同；有助於滿足勞工成長與發展心理層面需求，增加動機與績效；工作場所實現民主，使勞工成為具思辨能力之公民，形成民主法治社會；且勞工參與生產過程，有利勞工待遇人性化，同時提升勞工專業能力。採行產業民主，已然成為我國勞動法制與世界潮流之既定方向。\n\n二、盱衡國內產業民主與工會實務運作現況，勞工董事由各工會自行推派進入董事會，並依各工會自訂辦法監督並選任之。一定比例勞工董事席次擔任董事，得以影響董事會，裨利形成共識處理事務，相對存在彈性空間，使勞工董事發揮所能；亦能客觀評斷勞資雙方利益衝突，增進全體發展與勞資關係提昇；更兼能達到相互制衡監督，避免單數勞工董事出現難以管理，遊走勞資雙方謀取利益之弊端；尤是，勞工董事面對繁雜龐大經營管理事務，若有多數席次勞工董事，則專業知識可收互補分工合作之效，以符貫徹產業民主，促進國內整體勞資關係與提高企業競爭力之宗旨。\n\n三、然查現行「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規定，並未設置任何勞工董事席次，不啻違背我國勞動法制與世界潮流之既定方向，亦無助於勞資關係與整體勞動條件之提升，遂參酌現行「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兼顧工會對勞工董事代表性與功能性之要求，由該法人聘請一定比例勞工董事進入董事會參與決策，形成共識，相互制衡監督，落實產業民主，增進勞資關係。爰擬具「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修第八條第二項，前項董事應至少有五分之一席次，由該財團法人聘請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工會推派之代表，有不適任情形者，該財團法人工會得另行推派之。","修正":"第八條　選任董事，首屆由行政院院長就醫藥衛生學者、專家及製藥業者選任之，任期三年；任滿或出缺時，由董事會選任之，連選得連任，但連任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n\n前項董事應至少有五分之一席次，由該財團法人聘請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工會推派之代表，有不適任情形者，該財團法人工會得另行推派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420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