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420070202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育昇等32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09/LCEWA01_080709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09/LCEWA01_080709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吳育昇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609070302000"}],"提案人":["吳育昇","陳學聖","林滄敏","陳鎮湘","陳淑慧","王廷升","陳碧涵","呂玉玲","顏寬恒","丁守中"],"連署人":["羅明才","王育敏","鄭汝芬","林德福","盧秀燕","潘維剛","蔣乃辛","馬文君","楊麗環","王進士","廖正井","蘇清泉","徐少萍","蔡正元","簡東明","邱文彥","鄭天財 Sra Kacaw","陳根德","詹凱臣","孔文吉","林鴻池","許淑華"],"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15-04-24","2015-04-28"],"會議代碼":"院會-8-7-9"},{"會期":"08-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4-24","2015-04-28"],"會議代碼":"院會-8-7-9"},{"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18"],"會議代碼":"委員會-8-29-2"},{"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0"],"會議代碼":"委員會-8-29-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1"],"會議代碼":"委員會-8-29-4"},{"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8-29-5"},{"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8-29-6"},{"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8-29-7"},{"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1"],"會議代碼":"委員會-8-29-8"},{"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3"],"會議代碼":"委員會-8-29-9"},{"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4"],"會議代碼":"委員會-8-29-10"},{"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8"],"會議代碼":"委員會-8-29-11"},{"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6-09"]}],"mtime":"2024-01-18T10:23:3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4-24","last_time":"2015-06-09","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9","會期":7,"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653號","提案編號":"1607委17653","案由":"本院委員吳育昇、陳學聖、林滄敏、陳鎮湘、陳淑慧、王廷升、陳碧涵、呂玉玲、顏寬恒、丁守中等32人，為增加國民之基礎學識能力，提升其追求人格健全發展之條件，以落實憲法保障國民受國民教育權利之規範意旨，擬修正現行制度與相關憲法條文相違之爭議的條文，並延長國民受國民教育之年齡至十八歲，爰提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n\n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n\n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n\n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n\n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n\n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n\n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n\n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n\n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n\n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n\n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n\n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n\n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0-04-24-修正:11","說明":"一、為增加國民基礎學識能力，提升其追求人格健全發展之條件，俾符憲法保障國民受國民教育權利之規範意旨，並解決「國民教育」實施年限之違憲爭議，爰修正、並延長國民接受國民教育之年齡為六至十八歲；復因學界多認為憲法第一百六十條「基本教育」即係憲法第二十一條所謂「國民教育」，是故，為求法制用語之統一，免生爭議，爰將「基本教育」之用語修正為「國民教育」。再者，鑒於六歲至十八歲之人民對於自身最佳利益尚欠缺理解及判斷之能力，難以期待其能主動行使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而為使其具備維持生活、發展人格所應具有之最低限度之學識能力，爰明文規定父母或監護人有依法律使其六歲至十八歲之子女或受監護人接受國民教育之義務。又已逾學齡之失學民眾，其受國民教育之權利應同受保障，爰一併規定之。","修正":"第十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n\n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n\n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n\n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n\n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n\n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n\n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n\n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n\n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n\n國家應依左列規定，保障人民受國民教育之權利，不適用憲法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n一、凡六歲至十八歲學齡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n二、已屆六歲至十八歲學齡之國民，其父母或監護人依法律有使其受國民教育之義務。\n三、已逾學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n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n\n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n\n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n\n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420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