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421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8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0/LCEWA01_080710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0/LCEWA01_080710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葉津鈴","周倪安","黃偉哲"],"連署人":["蘇震清","劉建國","許智傑","何欣純","黃國書","劉櫂豪","陳節如","姚文智","蔡煌瑯","段宜康","李俊俋","高志鵬","李應元","陳怡潔","邱志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5-01","2015-05-05"],"會議代碼":"院會-8-7-10"},{"會期":"08-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01","2015-05-05"],"會議代碼":"院會-8-7-10"}],"mtime":"2024-01-19T00:58:4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01","last_time":"2015-05-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0","會期":7,"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7659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7659","案由":"本院委員葉津鈴、周倪安、黃偉哲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勞動基準法自民國七十三年公布實施，適用行業逐步擴大，各級政府之工友於87年7月1日納入適用勞基法，因此，目前退休之工友的年資，都是新舊參半。根據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必須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n二、據此，現行工友管理要點第二十五點之退休給付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服務年資，依本餉計算基數，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則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但能夠計算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之服務年資，合計最多只有十五年。\n三、由於本餉金額大約為月平均薪資的一半，以致發生薪資相同，同一時間退休，但年資少者退休金反而高的情況。例如，A、B兩人同為本餉14,800元、平均薪資為35,000元，A服務年資25年（舊制9年，勞基法16年），B服務年資18年（舊制2年、勞基法16年）。經計算結果，A年資25年退休金合計為103萬6,400元，B年資18年退休金合計107萬4,200元。\n四、為避免此不公平現象，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第八十四條之二，增列第三項，規定適用本法之前後工作年資，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退休金給與兩個基數年資十五年，不得與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併計，。","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四條之二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96-12-06-修正:99","說明":"一、現行工友管理要點第二十五點之退休給付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前後服務年資，能夠計算給與兩個基數之服務年資，合計最多只有十五年。\n\n二、由於本餉金額大約為月平均薪資的一半，以致發生薪資相同，但年資少退休金反而高的情況。\n\n三、爰增列第二項規定，退休金給與兩個基數之十五年年資不得併計，但考量雇主之負擔公平性，適用勞基法前後年資之退休金合計，仍以四十五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修正":"第八十四條之二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n\n前項，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退休金給與兩個基數年資十五年，不得與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併計，但合計退休金最高總數得以四十五個月平均工資為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421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