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421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8人","議案名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0/LCEWA01_080710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0/LCEWA01_080710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周倪安","賴振昌"],"連署人":["陳怡潔","吳宜臻","許添財","葉宜津","李應元","尤美女","陳其邁","鄭麗君","田秋堇","陳素月","蕭美琴","陳唐山","林淑芬","蔡煌瑯","黃偉哲","葉津鈴"],"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5-05-01","2015-05-05"],"會議代碼":"院會-8-7-10"},{"會期":"08-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01","2015-05-05"],"會議代碼":"院會-8-7-10"},{"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8-7-35-17"}],"mtime":"2024-01-19T00:58:4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01","last_time":"2015-05-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0","會期":7,"字號":"院總第1061號委員提案第17660號","laws":["01448"],"提案編號":"1061委17660","案由":"本院委員周倪安、賴振昌等18人，有鑑於我國退除役甚至現役官兵，屢遭中國吸收成為共諜，不僅重創國軍威信，更嚴重損害社會秩序與國家安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凡犯內亂、外患或貪汙罪者，除了不發退除給與外並將喪失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然而，卻不適用於違反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者。綜觀立法理由與刑事判決，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其罰則和刑法外患罪之間並非為特別法關係。同時，其侵害國家法益與社會法益之嚴重程度尚非不及內亂、外患等罪。因此，對於違反國安法者若仍給予退撫優遇，洵有未當。爰此，特提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凡違反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以及犯貪污瀆職罪，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者，不得領受退休俸與贍養金，以示公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之保護客體為「公務應秘密文書」，或以「發展組織」為構成要件，與刑法外患罪之保護客體「國防應秘密文書」有閒。亦即，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並非為刑法外患罪之特別法，無法條競合之關係。刑事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236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9號判決可資參照。\n二、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之立法理由：「現行法律對於為中共及其掌握之機構、團體在台灣發展組織，並無規定，而此種行為，如以危害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全為目的，自應予以處罰，以免影響台灣之安全」，與刑法外患罪同為保護國家安全法益，並具體化刑責於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n三、大法官釋字第455號解釋明文指出，「軍人為公務員之一種，自有依法領取退伍金、退休俸之權利」，又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一款：「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亦同」。同法第二十二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n四、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所犯之罪若涉及國家安全，卻未有相應之懲罰，實難收嚇阻與懲戒之效，造成的危害更難以數計。現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未究行為人違反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危害國家安全之部分，除卻其領受退休俸與贍養費之資格，顯屬立法疏漏。故本席等提案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與第三十四條，對於違反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經同法第五條之一判處徒刑確定者，不發退除給與，亦禁止其領受退休俸與贍養費。\n五、公務員退撫制度是在保障公務員退休後生活無虞，做為人民對於公務員於職業生涯中服務國家社會的貢獻之回報。因此，只要公務員對於其職務蓄意違背，實無理由給予退撫權益保障。為強化公務員對於社會國家之忠誠，以及對於人民和自身職務之尊重，有必要將原條文違反貪污者禁止其退撫權益之規定，修訂為違反瀆職罪者即加以禁止，以完備立法。","對照表":[{"law_id":"01448","law_nam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發退除給與：\n\n一、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之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因案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確定者。\n\n二、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撤職處分者。但因過失或連帶處分而撤職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448:01448:1995-07-13-制定:28","說明":"貪污罪除規定於刑法瀆職罪章之部分條文，尚有貪污治罪條例等特別規定。究其主要保護法益，係確保公職務必須被正確行使之依法行政原則；為刑法瀆職罪章之立法目的。原條文僅處罰貪污罪，顯有未當。","修正":"第二十四條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發退除給與：\n\n一、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瀆職罪，判刑確定者。\n\n二、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撤職處分者。但因過失或連帶處分而撤職者，不在此限。"},{"現行":"第三十四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n\n一、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n\n二、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污行為，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n\n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n\n四、死亡者。","說明":"一、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後段，退職之公務員，亦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軍人為公務員之一種，自應負絕對保密義務；退伍軍人亦同。\n\n二、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係保障國家安全之法益，與刑法外患罪相同。但現行法規並無相應之處罰，難以嚇阻妨害國家安全之犯罪；故增訂違反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n\n三、刑法瀆職罪之保護法益為依法行政原則，本條之罰則應由貪污罪擴展至瀆職罪章。","修正":"第三十四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n\n一、喪失國籍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n\n二、因犯內亂、外患罪、或違反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或現役期間犯貪污瀆職罪，經判刑確定者。\n\n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n\n四、死亡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421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