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421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8人","議案名稱":"「地方制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0/LCEWA01_080710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0/LCEWA01_080710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周倪安","賴振昌","葉津鈴"],"連署人":["陳其邁","陳素月","管碧玲","陳唐山","黃偉哲","田秋堇","許添財","李應元","蕭美琴","吳宜臻","尤美女","葉宜津","林淑芬","鄭麗君","蔡煌瑯"],"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5-05-01","2015-05-05"],"會議代碼":"院會-8-7-10"},{"會期":"08-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01","2015-05-05"],"會議代碼":"院會-8-7-10"}],"mtime":"2024-01-19T00:58:5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01","last_time":"2015-05-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0","會期":7,"字號":"院總第1544號委員提案第17661號","laws":["04818"],"提案編號":"1544委17661","案由":"本院委員周倪安、賴振昌、葉津鈴等18人，有鑒於精省之後省諮議會與省諮議員實質上均已失其功能，為節省公帑及避免酬庸政治，應儘速刪除地方制度法中關於省諮議會職掌之規定，並精簡省諮議會組織，減少省諮議員人數，以節省國家財政負擔，並符合社會期待，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於1997年精省之後，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雖仍設置省諮議會與省諮議員，然省諮議會與省諮議員之功能早已喪失。\n二、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雖然規定：「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但是，並未明定其職掌為何。所謂「省諮議員若干人」，亦未明定其員額。故現行地方制度法第十條「省諮議會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之規定，無論就憲法增修條文之規範目的或實務運作觀之，均已形同具文而無存在之必要。同時，第十一條有關「省諮議員人數，至少五人，至多二十九人」之規定，其員額亦顯過多（目前為廿一人）。\n三、根據第十二條省諮議會必須編列預算，例如2015（中華民國104年度）仍達6,947.2萬元。其中，議員諮詢業務357.6萬元（包括出席費與交通費等）；人員維持費用更高達4,054.9萬元。如此，不但浪費公帑，更流於酬庸政治，社會觀感不佳，亟待修正。\n四、為順應時代潮流，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除刪除第十條「省諮議會職掌」規定外，同時將第十一條省諮議員人數「由行政院參酌轄區幅員大小、人口多寡及省政業務需要定之，至少五人，至多二十九人」減為「一至三人」，以疏緩當前困窘的國家財政，並符合社會期待。","對照表":[{"law_id":"04818","law_name":"地方制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制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省諮議會之職掌）\n\n省諮議會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說明":"1997年精省之後，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雖仍有省諮議會之設置，然實務上，省諮議會功能早已喪失。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雖然規定，「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但是，並未明定其職掌為何。故本條規定，無論就憲法增修條文之規範目的或實務而言，均已形同具文，而無存在之必要，爰予刪除。","修正":"第十條　（刪除）"},{"現行":"第十一條　（諮議長與諮議員）\n\n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任期三年，為無給職，其人數由行政院參酌轄區幅員大小、人口多寡及省政業務需要定之，至少五人，至多二十九人，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諮議長，綜理會務，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說明":"1997年精省之後，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雖有省諮議會與省諮議員之設置，然實務上，省諮議會與省諮議員功能早已喪失。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雖然規定，「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但是，所謂「省諮議員若干人」，並未明定其員額。故本條「省諮議員人數，至少五人，至多二十九人」之規定，員額顯係過多，不但浪費公帑，更已流於酬庸政治，社會觀感不佳。爰修正為「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一至三人」。","修正":"第十一條　（諮議長與諮議員）\n\n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一至三人，任期三年，為無給職，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諮議長，綜理會務，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421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