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423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0/LCEWA01_080710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0/LCEWA01_080710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乃辛"],"連署人":["潘維剛","陳淑慧","陳碧涵","蘇清泉","王育敏","楊玉欣","江惠貞","吳育昇","林滄敏","陳根德","鄭天財 Sra Kacaw","陳鎮湘","簡東明","徐少萍","邱文彥","呂學樟","盧嘉辰","馬文君"],"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5-01","2015-05-05"],"會議代碼":"院會-8-7-10"},{"會期":"08-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01","2015-05-05"],"會議代碼":"院會-8-7-10"}],"mtime":"2024-01-19T00:58:5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01","last_time":"2015-05-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0","會期":7,"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7666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7666","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有鑑於我國單身比例越來越高，為避免勞工過世後，因無直系親屬，剩餘的勞保一次給付差額全數充公，造成遺屬的損失；根據公保法相關規定，公保若發生類似情況，遺屬可領年金與一次給付的差額，且兄弟姊妹不須受死者生前扶養。為確保勞工及其遺屬的權益，及衡平各類保險給付的一致性與公平性，本席等爰提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比照公保法規定，取消現行規定孫子女、兄弟姊妹需受扶養才可請領的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n\n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n\n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n\n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n\n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n\n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n\n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n\n(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n\n(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n\n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85","說明":"一、勞工請領老年給付，如符合年資條件，可選擇請領每月請領年金或一次給付，但日前有單身勞工為避免老而無依，未一次請領110多萬元勞保老年給付，選擇按月領取約1萬2000元年金，不料領了3年、約43萬元就身亡，差額70多萬元因沒配偶子女、父母等親屬可領，全被充公，粗估國內恐有千例類似個案。\n\n二、根據公保法規定，若發生類似情況，遺屬可領年金與一次給付的差額，且兄弟姊妹不須受死者生前扶養；本席等考量台灣未婚單身漸成普遍現象，法律應與時俱進，研議放寬限制，讓請領能更彈性，爰取消第一項規定孫子女、兄弟姊妹需受扶養才可請領的限制。","修正":"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n\n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n\n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n\n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n\n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n\n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n\n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n\n(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n\n(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n\n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423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