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427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議案名稱":"「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0/LCEWA01_080710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0/LCEWA01_080710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亭妃","楊曜"],"連署人":["蘇震清","李昆澤","許智傑","蔡煌瑯","黃偉哲","許添財","高志鵬","陳其邁","何欣純","林淑芬","陳素月","陳節如","姚文智","陳明文","蔡其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5-05-01","2015-05-05"],"會議代碼":"院會-8-7-10"},{"會期":"08-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01","2015-05-05"],"會議代碼":"院會-8-7-10"}],"mtime":"2024-01-19T00:59:1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01","last_time":"2015-05-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0","會期":7,"字號":"院總第243號委員提案第17677號","laws":["04527"],"提案編號":"243委17677","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楊曜等17人，有鑑於現行民事訴訟有關債權人若遭受重大傷亡或災難，其情形殊值同情者，意即最近的七三一高雄氣爆及前於民國八十八年九二一地震之情況，其救濟手段在相關保全聲請上有多重障礙，為使債權人實質權利救濟保護之實現，俾免司法訴訟效果歸於徒勞，爰擬具「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案，增修債權人若遭受重大傷亡或災難，其情形殊值同情者，債權人就其重大傷亡或財產損害之損害賠償請求聲請假扣押者，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減少或准免供擔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27","law_name":"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百二十六條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n\n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n\n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n\n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law_content_id":"04527:04527:2013-04-16-修正:707","說明":"一、按民事訴訟保全程序攸關債權人權利救濟保護之實效性，若法律課予債權人民事保全聲請上不合理之障礙，縱使債權人終獲勝訴判決，然而苟債務人早已脫產，將令司法訴訟程序歸於徒勞，毫無實益可言，對其憲法上訴訟權之保障，顯有未周。\n\n二、查民事訴訟法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修正時，修正理由為：「依原第二項規定，債權人得供擔保以代釋明，惟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使法院信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大致為正當，故仍應盡其釋明責任。」然而一般實務上，債權人欲對假扣押之原因為釋明，幾無可能，而債權人在取得法院假扣押之裁定前，亦無任何可查調債務人資產之方法，故修法後對於債權人之保護顯有未週之處。是以就假扣押之原因，應回復修法前之制度，亦即法院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得命債權人供擔保以代釋明；但就其請求，則維持修法後之制度，亦即債權人仍應盡其釋明責任，以資兩全，並杜流弊。\n\n三、我國最近的七三一高雄氣爆及前於民國八十八年九二一地震時，受災戶受有重大之震災損害，災情慘重，大部財產因災變毀於一旦，提供高額假扣押之擔保顯有重大困難，且應負責任者，很容易脫產，如非有免供擔保之假扣押可供求償之依靠，其求償往往無實益，此有台北市東星大樓、龍閣社區大樓與新莊博士的家大樓等案例可資借鏡，故對於受重大災難之債權人，明文受害之債權人得聲請法院准免供擔保之假扣押，以保障重大災難事件之受害人。\n\n四、增修本條文第五項，債權人若遭受重大傷亡或災難，其情形殊值同情者，債權人就其重大傷亡或財產損害之損害賠償請求聲請假扣押者，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減少或准免供擔保。","修正":"第五百二十六條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n\n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n\n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n\n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n\n債權人遭受重大傷亡或災難，其情形殊值同情者，債權人就其重大傷亡或財產損害之損害賠償請求聲請假扣押者，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減少或准免供擔保。"}]}],"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427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