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428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7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1/LCEWA01_080711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1/LCEWA01_080711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志雄"],"連署人":["陳碧涵","陳淑慧","盧嘉辰","羅明才","顏寬恒","呂玉玲","孔文吉","江啟臣","吳育仁","江惠貞","呂學樟","徐少萍","邱文彥","陳根德","蔡正元","蘇清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5-08","2015-05-12"],"會議代碼":"院會-8-7-11"},{"會期":"08-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08","2015-05-12"],"會議代碼":"院會-8-7-11"}],"mtime":"2024-01-19T00:56:2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08","last_time":"2015-05-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1","會期":7,"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7680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7680","案由":"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7人，為落實我國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且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中已明訂，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爰提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按現行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年滿六十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以上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另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惟前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至今已歷經多年，但其他攸關身心障礙者之保險退休條例皆未配合下修退休請領給付年齡，為落實此條文立法意旨，並確實保障身心障礙者之退休權益，爰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八條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n\n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n\n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n\n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n\n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n\n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n\n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n\n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n\n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n\n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n\n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按現行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年滿六十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以上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另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惟前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至今已歷經多年，但其他攸關身心障礙者之保險退休條例皆未配合下修退休請領給付年齡，為落實此條文立法意旨，並確實保障身心障礙者之退休權益，爰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第五十八條　年滿六十歲或身心障礙者年滿五十歲且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n\n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n\n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n\n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n\n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n\n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n\n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n\n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n\n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n\n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n\n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428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