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428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0人","議案名稱":"「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1/LCEWA01_080711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1/LCEWA01_080711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張嘉郡","黃昭順","丁守中","顏寬恒","鄭汝芬"],"連署人":["蔣乃辛","鄭天財 Sra Kacaw","翁重鈞","廖國棟","潘維剛","孔文吉","詹凱臣","盧秀燕","林德福","王惠美","吳育仁","陳鎮湘","馬文君","呂學樟","許淑華"],"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5-08","2015-05-12"],"會議代碼":"院會-8-7-11"},{"會期":"08-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08","2015-05-12"],"會議代碼":"院會-8-7-11"}],"mtime":"2024-01-19T00:56:4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08","last_time":"2015-05-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1","會期":7,"字號":"院總第970號委員提案第17681號","laws":["02519"],"提案編號":"970委17681","案由":"本院委員張嘉郡、黃昭順、丁守中、顏寬恒、鄭汝芬等20人，鑒於發電廠於燃燒煤與石油焦時，會釋放出硫化物、氮氧化物、微塵等有毒或致癌物質，且燃煤中含有長半衰期的放射性物質鈾及釷，對人類及生物造成輻射劑量之影響。為避免環境中的致癌因子威脅電廠週邊民眾身體健康，並維持空氣品質，爰此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哈佛大學針對亞洲與東南亞地區的空氣污染問題研究結果發現，燃煤電廠除了直接排放PM2.5（細懸浮微粒），還會排放的硫化物、氫氧化物、戴奧辛、煤煙與粉塵。國際癌症研究署已將PM2.5列為人類致癌物，長期暴露在PM2.5的環境中，會提高發生肺癌、中風、心臟疾病、慢性呼吸疾病、下呼吸道感染與氣喘等機會，更可能造成癌症死亡。\n二、2013年環保署空氣品質監測報告年報中表示，臺灣空氣品質監測的PM2.5年平均濃度為24μg/m3，大於世界衛生組織標準值的2.4倍，同樣也較日本同期10μg/m3高出許多。在該年PM2.5年平均濃度下，罹患肺癌與兒童氣喘的風險就提高了15%，中風、心臟疾病與慢性呼吸道疾病的風險則增加了25%。\n三、此外，部份電廠為省成本，燃燒比煤更毒的石油焦，該物質是煉油底層最髒最毒的剩餘物，含硫量是一般煤炭的3.6倍，因此燃燒後產生之毒素對環境及人體均造成相當大不可逆之危害。\n四、根據國家衛生研究院國家環境毒物研究中心進行「雲林縣石化工業區附近國小師生健康狀況調查」研究結果顯示，電廠週邊國小學童體內，氯乙烯單體代謝物「硫代二乙酸」平均為一九三點零六微克╱克─肌酸酐（μg/g-creatinine），比鄰近國小學童高出近二倍，增加未來罹癌風險。為維護民眾之生存權，避免接觸致癌因子，本次修法特限定電業設備不得申請生煤與石油焦作為燃料使用。","對照表":[{"law_id":"02519","law_name":"空氣污染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八條　販賣或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者，應先檢具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其販賣或使用情形，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n\n前項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之。\n\n第一項販賣或使用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核發、撤銷、廢止、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19: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31","說明":"一、燃煤電廠除了直接排放PM2.5，還會排放的硫化物、氫氧化物、煤煙與粉塵促進PM2.5形成。國際癌症研究署已將PM2.5列為人類致癌物，長期暴露在PM2.5的環境中，會提高發生肺癌、中風、心臟疾病、慢性呼吸疾病、下呼吸道感染與氣喘等機會，更可能造成癌症死亡。\n\n二、部份電廠為省成本，燃燒比煤更毒的石油焦，該物值是煉油底層最髒最毒的剩餘物，含硫量是一般煤炭的3.6倍，因此燃燒後產生之毒素對環境及人體均造成相當大不可逆之危害。\n\n三、根據國家衛生研究院國家環境毒物研究中心進行「雲林縣石化工業區附近國小師生健康狀況調查」研究結果顯示，電廠週邊國小學童體內，氯乙烯單體代謝物「硫代二乙酸」平均為一九三點零六微克╱克─肌酸酐（μg/g-creatinine），比鄰近國小學童高出近二倍，增加未來罹癌風險。","修正":"第二十八條　販賣或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者，應先檢具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但電業設備不得申請為燃料使用。其販賣或使用情形，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n\n前項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之。\n\n第一項販賣或使用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核發、撤銷、廢止、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428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