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428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1人","議案名稱":"「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1/LCEWA01_080711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1/LCEWA01_080711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張嘉郡","黃昭順","丁守中","顏寬恒","鄭汝芬"],"連署人":["翁重鈞","蔣乃辛","孔文吉","王惠美","盧秀燕","林德福","詹凱臣","廖國棟","潘維剛","鄭天財 Sra Kacaw","江啟臣","吳育仁","陳鎮湘","馬文君","呂學樟","許淑華"],"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5-08","2015-05-12"],"會議代碼":"院會-8-7-11"},{"會期":"08-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08","2015-05-12"],"會議代碼":"院會-8-7-11"}],"mtime":"2024-01-19T00:56:4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08","last_time":"2015-05-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1","會期":7,"字號":"院總第1422號委員提案第17682號","laws":["03707"],"提案編號":"1422委17682","案由":"本院委員張嘉郡、黃昭順、丁守中、顏寬恒、鄭汝芬等21人，鑒於企業不能僅以追求最大利潤為目的，還要對其他的社會成員負有社會責任。在企業進行發展的過程中，時有發生排放特定有害污染物之疑義，除了對經濟體本身有影響外，也會對經濟體所在的自然環境，如居民健康、空氣、水等造成影響，而企業也有責任與義務證明其生產過程不致對民眾健康產生影響。為免企業之污染直接影響其他經濟成員的福祉，並強化企業社會責任，爰此擬具「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所謂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應持續遵守道德規範，在經營上對所有的利害關係人負責，而不只是對股東負責。不但為經濟發展做出貢獻，並且改善員工及其家庭、當地整體社區、社會的生活品質。\n二、在企業進行發展的過程中，時有發生排放特定有害污染物之疑義，為強化企業社會責任，凡生產制造過程排放污染物之企業，應每年提供經費，給予健康可能受影響之居民與工作者進行健康檢查，承作健康檢查之醫療單位應與前述企業無利益關係，以求檢測結果客觀公正。政府主管機關應對健康檢查結果予以統計分析，詳實對外公布。若企業不予配合者，不得擴廠或申請新開發案，以免影響其他經濟成員的福祉。","對照表":[{"law_id":"03707","law_name":"環境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積極研究、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制度，採預防及醫療保健措施，降低健康風險，預防及減輕與環境有關之疾病。","law_content_id":"03707:03707:2002-11-19-制定:25","說明":"一、所謂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應持續遵守道德規範，在經營上對所有的利害關係人負責，而不只是對股東負責。不但為經濟發展做出貢獻，並且改善員工及其家庭、當地整體社區、社會的生活品質。\n\n二、在企業進行發展的過程中，時有發生排放特定有害污染物之疑義，為強化企業社會責任，凡生產制造過程排放污染物之企業，應每年提供經費，給予健康可能受影響之居民與工作者進行健康檢查，承作健康檢查之醫療單位應與前述企業無利益關係，以求檢測結果客觀公正。政府主管機關應對健康檢查結果予以統計分析，詳實對外公布。若企業不予配合者，不得擴廠或申請新開發案，以免影響其他經濟成員的福祉。","修正":"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積極研究、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制度，採預防及醫療保健措施，降低健康風險，預防及減輕與環境有關之疾病。\n\n凡生產制造過程排放污染物之企業，應每年提供經費，給予健康可能受影響之居民與工作者進行健康檢查，承作健康檢查之醫療單位應與前述企業無利益關係，檢查項目應至少包括前述污染物所致之可能疾病，環境、衛生、勞動主管機關應對健康檢查結果予以統計分析，詳實對外公布。若企業不予配合者，不得擴廠或申請新開發案。\n如居民之健康損害與企業排放污染源有關者，企業需主動舉證無過失，在責任釐清前，該企業不得擴廠或申請新開發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428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