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428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0人","議案名稱":"「電業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1/LCEWA01_080711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1/LCEWA01_080711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張嘉郡","黃昭順","丁守中","顏寬恒","鄭汝芬"],"連署人":["翁重鈞","詹凱臣","孔文吉","蔣乃辛","廖國棟","盧秀燕","王惠美","鄭天財 Sra Kacaw","潘維剛","林德福","吳育仁","陳鎮湘","馬文君","呂學樟","許淑華"],"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5-05-08","2015-05-12"],"會議代碼":"院會-8-7-11"},{"會期":"08-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08","2015-05-12"],"會議代碼":"院會-8-7-11"}],"mtime":"2024-01-19T00:56:4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08","last_time":"2015-05-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1","會期":7,"字號":"院總第660號委員提案第17683號","laws":["01922"],"提案編號":"660委17683","案由":"本院委員張嘉郡、黃昭順、丁守中、顏寬恒、鄭汝芬等20人，鑒於美國環保署證實，燃煤電廠之排放污染物及毒物高達84種，且會大量排放細懸浮微粒，而電廠燃燒石油焦之毒害更甚。由於發電廠禁用石油焦與煤，乃為治理空氣污染之國際趨勢，諸如美國、加拿大、中國均有相關禁用政策，為改善電廠週邊民眾空氣品質，並維護其生存權，爰此擬具「電業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發電廠禁用石油焦與煤，乃為治理空氣污染之國際趨勢，諸如美國、加拿大、中國均有相關禁用政策。\n三、本條制定之目的，乃為給予業者兩年緩衝期，改用天然氣、生質燃料等發電。\n四、為確保公民社會之政策參與權利，並避免決策者與標準制訂者以閉門會議方式討論不利於公眾之決策，故應成立公開透明與民主之審議機制，以達成公開化與民主化之決策，培養民眾參與環境治理。\n五、為免審議委員會淪為官方背書單位，故明定其委員會成員組成需有專家學者與公民團體。","對照表":[{"law_id":"01922","law_name":"電業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電業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發電廠禁用石油焦與煤，乃為治理空氣污染之國際趨勢，諸如美國、加拿大、中國均有相關禁用政策。\n\n三、本條制定之目的，乃為給予業者兩年緩衝期，改用天然氣、生質燃料等發電。\n\n四、為確保公民社會之政策參與權利，並避免決策者與標準制訂者以閉門會議方式討論不利於公眾之決策，故應成立公開透明與民主之審議機制，以達成公開化與民主化之決策，培養民眾參與環境治理。\n\n五、為免審議委員會淪為官方背書單位，故明定其委員會成員組成需有專家學者與公民團體。","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　凡電業設備禁燒石油焦與煤，並限用低碳、低污染之環保燃料。現燒石油焦或煤之電業設備，應於本條例通過兩年內停燒之，違者處以無限期停工。\n\n針對停燒後改採之燃料應成立審議委員會，進行以公開透明為原則之審議，委員會成員由環保主管機關、關注空氣污染之公民團體、學術團體、公共衛生專家與在地公民團體共同組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428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