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429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潘維剛等21人","議案名稱":"「銀行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1/LCEWA01_080711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1/LCEWA01_080711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潘維剛等21人擬具「銀行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525070300100"}],"提案人":["潘維剛","李慶華","丁守中"],"連署人":["陳根德","林郁方","黃志雄","詹凱臣","陳淑慧","馬文君","張慶忠","陳鎮湘","王惠美","陳超明","徐志榮","呂玉玲","蔣乃辛","楊麗環","鄭天財 Sra Kacaw","簡東明","陳學聖","盧秀燕"],"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5-05-08","2015-05-12"],"會議代碼":"院會-8-7-11"},{"會期":"08-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08","2015-05-12"],"會議代碼":"院會-8-7-1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8-7-20-12"}],"mtime":"2024-01-19T00:56:5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08","last_time":"2015-05-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1","會期":7,"字號":"院總第801號委員提案第17684號","laws":["01531"],"提案編號":"801委17684","案由":"本院委員潘維剛、李慶華、丁守中等21人，鑒於現行銀行業削價競爭造成授信利率偏低，甚至有些大型聯貸案，利率由借錢的企業決定，漠視授信風險定價，恐造成金融市場紊亂。為促使銀行落實授信定價政策，健全銀行業務經營，爰擬具銀行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銀行辦理授信應訂定合理之定價，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招攬或從事授信業務，並增訂相關罰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銀行營運資金來自存款大眾，其辦理授信應落實風險評估、維持合理收益與兼顧業務發展，以健全業務經營保障存款人權益。但因國內銀行業競爭激烈，加上資金充沛，銀行業者低利競爭行為時有所聞，甚至從台灣到海外新開拓市場亦有削價競爭之情形。\n二、為導正銀行授信削價競爭行為，爰有於銀行法明確規範銀行授信訂價應考量市場利率、本身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合理利潤及客戶整體貢獻度等因素，並據以訂定合理定價之必要，以強化銀行授信業務管理。","對照表":[{"law_id":"01531","law_name":"銀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銀行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現行銀行辦理授信定價應考量要素及相關作業事項係遵循「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為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促使銀行落實授信定價政策，以健全銀行業務經營，爰參酌前開授信準則，明定銀行辦理授信應訂定合理之定價，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招攬或從事授信業務。\n\n三、銀行實際貸放利率，除應考量市場利率、本身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合理利潤，亦得考量市場競爭因素，將授信客戶整體貢獻度，作為放款定價減項評估之因素。所稱整體貢獻度包括授信個案利息以外之其他收益、授信客戶與銀行其他金融業務往來收益（例如存款、外匯、信託、財富管理等）、授信關係戶創造之收益等。","修正":"第三十四條之一　銀行辦理授信，應訂定合理之定價，考量市場利率、本身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合理利潤及客戶整體貢獻度等因素，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招攬或從事授信業務。"},{"現行":"第一百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八項規定未為通知。\n\n二、違反第三十四條或違反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吸收存款。\n三、任用未具備第三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擔任負責人或負責人違反同準則所定兼職之限制。\n\n四、違反第四十九條或違反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四十九條之規定。\n\n五、違反第一百十四條或違反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一百十四條之規定。\n\n六、未依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提撥法定盈餘公積。\n\n七、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一條或依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五十一條所為之規定。\n\n八、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一條之一所為之規定，拒絕繳付。","law_content_id":"01531:01531:2008-12-09-修正:191","說明":"配合本次修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明定銀行辦理授信定價相關規定，爰增訂違反規定之罰則。","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八項規定未為通知。\n\n二、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之一或違反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之一之規定。\n\n三、任用未具備第三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擔任負責人或負責人違反同準則所定兼職之限制。\n\n四、違反第四十九條或違反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四十九條之規定。\n\n五、違反第一百十四條或違反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一百十四條之規定。\n\n六、未依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提撥法定盈餘公積。\n\n七、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一條或依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五十一條所為之規定。\n\n八、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一條之一所為之規定，拒絕繳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429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