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429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3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1/LCEWA01_080711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1/LCEWA01_080711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育仁","王育敏","紀國棟","呂玉玲"],"連署人":["孔文吉","丁守中","廖正井","蔣乃辛","江啟臣","鄭天財 Sra Kacaw","黃志雄","徐志榮","陳超明","羅明才","李貴敏","陳鎮湘","徐少萍","馬文君","簡東明","顏寬恒","呂學樟","盧嘉辰","江惠貞"],"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5-08","2015-05-12"],"會議代碼":"院會-8-7-11"},{"會期":"08-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08","2015-05-12"],"會議代碼":"院會-8-7-11"}],"mtime":"2024-01-19T00:57:0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08","last_time":"2015-05-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1","會期":7,"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7688號","laws":["01139"],"提案編號":"468委17688","案由":"本院委員吳育仁、王育敏、紀國棟、呂玉玲等23人，鑒於近來雲端科技發達，許多公司已將簽到出勤紀錄電子化，為了維護勞工權益、符合環保及促進資訊公開透明化，勞動部應建置雲端資料庫，供雇主將勞工出勤資料上傳至雲端，俾利勞動部查核、保存該項資料，勞工並可於雲端資料庫查詢，確保自身權益。爰提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雇主應將此項資料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系統。前揭紀錄之建立、查核及保存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來雲端科技發達，衛福部2012年底研擬「臺灣健康雲計畫」，為解決中小型醫療院所沒有資源建置及維護電子病歷交換基礎設施的問題，進而提升醫療資訊化的覆蓋率，預計未來4年內要讓全臺灣300家衛生所、5,000家診所都能參與電子病歷交換。2014年，勞保投保人數已達千萬人，勞動部應為廣大勞工福祉著想，建置雲端資料庫，供雇主將勞工出勤情形上傳並保存，且利用大數據分析及研擬相關勞工法規，造福勞工。\n二、自智慧型手機普遍後，各式通訊軟體充斥，不斷佔據每個人的生活，雇主利用各種不同的通訊方式下達各種工作指示或任務，以至於勞工無形中變成無時無刻都在上班及加班中，超時工作帶來的身心壓力，使得勞工身心俱疲，近日已有因應付通訊訊息加班而導致過勞死的案例漸漸顯現。勞動部為中央主管機關，應嚴格監控雇主上傳勞工出勤狀況，切勿被雇主隱匿勞工加班時數，此雲端資料庫亦應公開，讓勞工上網查閱，盼遏止雇主惡意忽視勞工權益。\n三、綜上所述，原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勞工下班後若以電子通訊方式被賦予工作時，無法計算時間，且勞工基於雇主可直接控管打卡紀錄，可能怯於打卡加班，且無處可申訴。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紀錄雇主應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系統。前揭紀錄之建立、查核及保存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n\n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n\n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02-12-10-修正:34","說明":"一、近來雲端科技發達，衛福部2012年底研擬「臺灣健康雲計畫」，為解決中小型醫療院所沒有資源建置及維護電子病歷交換基礎設施的問題，進而提升醫療資訊化的覆蓋率，預計未來4年內要讓全臺灣300家衛生所、5,000家診所都能參與電子病歷交換。2014年，勞保投保人數已達千萬人，勞動部應為廣大勞工福祉著想，建置雲端資料庫，供雇主將勞工出勤情形上傳並保存，且利用大數據分析及研擬相關勞工法規，造福勞工。\n\n二、自智慧型手機普遍後，各式通訊軟體充斥，不斷佔據每個人的生活，雇主利用各種不同的通訊方式下達各種工作指示或任務，以至於勞工無形中變成無時無刻都在上班及加班中，超時工作帶來的身心壓力，使得勞工身心俱疲，近日已有因應付通訊訊息加班而導致過勞死的案例漸漸顯現。勞動部為中央主管機關，應嚴格監控雇主上傳勞工出勤狀況，切勿被雇主隱匿勞工加班時數，此雲端資料庫亦應公開，讓勞工上網查閱，盼遏止雇主惡意忽視勞工權益。\n\n三、爰增訂雇主應將此項資料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系統。前揭紀錄之建立、查核及保存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n\n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n\n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n\n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並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系統。前揭紀錄之建立、查核及保存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429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