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430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議案名稱":"「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1/LCEWA01_080711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1/LCEWA01_080711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陳唐山","蔡煌瑯","葉宜津","吳秉叡","陳其邁","李俊俋","陳素月","李昆澤","李應元","何欣純","許智傑","段宜康","林淑芬","陳節如","許添財"],"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5-05-08","2015-05-12"],"會議代碼":"院會-8-7-11"},{"會期":"08-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08","2015-05-12"],"會議代碼":"院會-8-7-11"}],"mtime":"2024-01-19T00:57:3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08","last_time":"2015-05-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1","會期":7,"字號":"院總第822號委員提案第17701號","laws":["02018"],"提案編號":"822委17701","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鑒於近年來國內外旅遊人數逐漸增多，相關產業蓬勃發展，新開設之旅行業者如雨後春筍，但因品質良莠不齊，所生之旅遊糾紛亦時有所聞。雖旅行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九條已對於旅行業者不得為之之行為有所規範，但相關罰則仍回歸母法，而母法之罰則尚屬輕微，實難收嚇阻遏止之效。爰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修正草案，對於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中對於未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未報請備查或停業期間屆滿未申報復業、相關業者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等規定之罰則，修正為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第五十五條）","對照表":[{"law_id":"02018","law_name":"發展觀光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n\n一、觀光旅館業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n\n二、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n\n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n\n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未報請備查或停業期間屆滿未申報復業。\n\n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視情節輕重，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營業。\n\n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務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停業。經命停業仍繼續營業者，得按次處罰，主管機關並得移送建築主管機關，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必要可立即結束營業之措施，且其費用由該違反本條例之經營者負擔。\n\n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停業。經命停業仍繼續經營者，得按次處罰，主管機關並得移送建築主管機關，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必要可立即結束經營之措施，且其費用由該違反本條例之民宿經營者負擔。\n\n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擅自擴大營業客房部分者，其擴大部分，分別依前二項違規營業或經營行為論處。\n\n違反前三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名稱、地址、負責人或經營者姓名及違規事項。","law_content_id":"02018:02018:2015-01-22-修正:60","說明":"一、本條部分文字修正。\n\n二、為維護旅客之權益且維持觀光旅遊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之品質，對於違反本條例第二項之相關規範且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修正":"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n\n一、觀光旅館業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n\n二、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n\n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n一、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n\n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未報請備查或停業期間屆滿未申報復業。\n\n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視情節輕重，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營業。\n\n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務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停業。經命停業仍繼續營業者，得按次處罰，主管機關並得移送建築主管機關，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必要可立即結束營業之措施，且其費用由該違反本條例之經營者負擔。\n\n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停業。經命停業仍繼續經營者，得按次處罰，主管機關並得移送建築主管機關，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必要可立即結束經營之措施，且其費用由該違反本條例之民宿經營者負擔。\n\n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擅自擴大營業客房部分者，其擴大部分，分別依前二項違規營業或經營行為論處。\n\n違反前三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名稱、地址、負責人或經營者姓名及違規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430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