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430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丁守中等33人","議案名稱":"「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1/LCEWA01_080711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1/LCEWA01_080711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丁守中","林德福","蔡其昌"],"連署人":["李桐豪","陳鎮湘","鄭天財 Sra Kacaw","王惠美","江啟臣","許添財","姚文智","李應元","蔡錦隆","陳怡潔","李鴻鈞","賴振昌","尤美女","陳雪生","盧嘉辰","許淑華","陳根德","林鴻池","徐少萍","翁重鈞","詹凱臣","林滄敏","王育敏","簡東明","廖國棟","邱文彥","陳節如","賴士葆","何欣純"],"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5-05-08","2015-05-12"],"會議代碼":"院會-8-7-11"},{"會期":"08-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08","2015-05-12"],"會議代碼":"院會-8-7-11"}],"mtime":"2024-01-19T00:57:5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08","last_time":"2015-05-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1","會期":7,"字號":"院總第1518號委員提案第17703號","laws":["01949"],"提案編號":"1518委17703","案由":"本院委員丁守中、林德福、蔡其昌等32人，鑑於主管機關致力推動及輔導各項認證標章或公布檢驗合格之商品，然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頻傳，很多中下游之中小企業因信賴主管機關所推動之各項認證標章或公布檢驗合格之商品，而向已取得認證標章或已通過檢驗合格之上游業者購買商品，卻導致不可預期之損害。基於行政一體，中小企業對於信賴標章及合格商品之保護必要以及政府對於中小企業之發展有輔導之職責，為彌補現行法規對於中小企業因此受有損害相關保護措施之缺漏，建立中小企業集體求償之機制，以及提供主管機關進行行政輔助之法源，爰提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提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949","law_name":"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文新增。\n\n二、中小企業因信賴標章或檢驗合格商品致生損害而有集體求償之必要者，為求訴訟經濟，爰規定第一項求償機制，使主管機關積極提供行政輔助，協調相關職業團體為訴訟主體，為眾多需要求償之中小企業進行訴訟。\n\n三、第二項參考「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使職業團體得由十家以上中小企業授與訴訟實施權後，以自己之名義，提起訴訟，以利訴訟之進行。\n\n四、為減輕中小企業集體求償之財務負擔，爰參考「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及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二第一項等有關團體訴訟之裁判費超過一定額度可暫免徵收之制度，規定第三項前段；另第三項後段參考「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使職業團體釋明假扣押或假處分原因，法院得為免供擔保之裁定，以利保全程序之進行。\n\n五、第四項規定，主管機關因職業團體為中小企業依本條規定提起訴訟，得提供必要之行政輔助，以落實本條例第一條規範之立法目的。\n\n六、中小企業處預算編列包括中小企業發展獎補助費。第五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行政輔助之具體範圍及項目。","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　中小企業向已獲得標章主管機關核定或核備之認證標章或已通過合格檢驗之企業購買商品，受有損害而有集體求償之需要者，主管機關得協調中小企業所屬職業團體為其提起訴訟。\n\n前項情形，職業團體對於造成多數中小企業受損害之同一原因事件，得由十家以上中小企業授與訴訟實施權後，以自己之名義，提起訴訟。\n\n前項訴訟，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暫免徵收。職業團體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釋明其原因者，法院得為免供擔保之裁定。\n\n職業團體依本條規定提起訴訟，主管機關得提供必要之行政輔助。\n\n前項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430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