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430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貴敏等31人","議案名稱":"「藥事法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1/LCEWA01_080711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1/LCEWA01_080711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藥事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8人、委員姚文智等17人分別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1人、委員李桐豪等27人、委員羅淑蕾等16人、委員盧秀燕等18人分別擬具「藥事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節如等19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0人擬具「藥事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藥事法第八十五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31人擬具「藥事法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32人及委員李貴敏等31人分別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021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藥事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billNo":"1040217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4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7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3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1人「藥事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8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藥事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02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6人「藥事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16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8人「藥事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2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節如等19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0人「藥事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1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藥事法第八十五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30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32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30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31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30070201900"}],"提案人":["李貴敏","江惠貞","黃志雄","楊玉欣","陳鎮湘"],"連署人":["呂學樟","詹凱臣","孫大千","吳育昇","王育敏","蔣乃辛","孔文吉","王廷升","潘維剛","林德福","王進士","楊應雄","呂玉玲","徐志榮","黃昭順","陳超明","吳育仁","紀國棟","徐少萍","鄭天財 Sra Kacaw","盧嘉辰","陳歐珀","羅明才","許淑華","翁重鈞","馬文君"],"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5-08","2015-05-12"],"會議代碼":"院會-8-7-11"},{"會期":"08-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08","2015-05-12"],"會議代碼":"院會-8-7-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0-14"],"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0-15"],"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0-21"],"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7"}],"mtime":"2024-01-19T00:57:4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08","last_time":"2015-10-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1","會期":7,"字號":"院總第775號委員提案第17706號","laws":["02510"],"提案編號":"775委17706","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江惠貞、黃志雄、楊玉欣、陳鎮湘等31人，鑒於不肖業者違法製造或輸入偽藥、劣藥、禁藥或不良醫療器材，不僅戕害國人身心健康，更損及對於醫療品質之信賴。雖現行藥事法已明訂相關罰鍰及刑責，惟不肖業者為圖龐大利潤，仍可能涉險違法；且藥事法雖訂有查獲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應沒入銷毀之規範，但因查獲時業者常已移轉所有權並取得不法利益，致無法有效嚇阻；又實務上，亦常有以脫產等手段規避行政罰鍰之情事。為澈底杜絕不法行為，應根除業者違法誘因，建立追繳不法利得之機制。爰提案修正「藥事法」第八十八條，賦予主管機關沒入業者違法行為所得及追繳已脫產於第三人之財產之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茲為澈底杜絕輸入、製造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以謀求暴利之行為，根除業者違法誘因，並建立追繳不法利得之機制。爰提案增訂「藥事法」新增九十條之一，賦予主管機關沒入業者違法行為所得及追繳已脫產於第三人之財產之權。\n二、為避免業者透過脫產等手段規避沒收處分，爰仿照美國民事沒收制度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之二之立法例，使主管機關於以優勢證據證明移轉於第三人之財產或利益與不法行為間具關聯性時，得追徵該第三人受讓之財產或利益，或以其固有財產抵償之。\n三、為確保不當利得沒入或追繳處分之實效，於第三項明定主管機關為沒入或追繳處分前，得依法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供擔保之規定。\n四、依本條沒入或追繳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追徵價額或抵償財產之範圍，應有客觀之推估計價方式，避免認定不一，造成處分歧異之結果，爰於第四項明定其推估計價辦法，由行政院定之。\n五、為兼顧受害者求償權利，並考量沒收處分僅為根除業者違法誘因，故賠償請求權人之受償應優先於沒入處分。爰明定賠償請求權人如因沒收處分致無法充分受償者，得向請求處分機關發還不足額部分。","對照表":[{"law_id":"02510","law_name":"藥事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藥事法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八條　依本法查獲供製造、調劑偽藥、禁藥之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law_content_id":"02510:02510:1993-01-18-全文修正:97","說明":"一、為使違反本法之企業因違法所獲得之不法利得能確實被沒收，並防止該不法利得脫產移轉與非善意之第三人，影響不法利得之追討，爰參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之一及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增訂第二項規定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或犯罪行為人以外之第三人，均沒收之。\n\n二、為確保不當利得沒入或追繳處分之實效，於第三項明定主管機關為沒入或追繳處分前，得依法扣留或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供擔保之規定。\n\n三、檢察官聲請沒收第三人不法利得時，應檢具事證單獨向法院聲請，由法院以裁定方式為之；至於對犯罪行為人不法利得之沒收程序，則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於裁判時併宣告之。又因該沒收裁定與第三人之財產相關，不宜僅以書面審查，應賦予該當事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故於第三項規定第三人訴訟權之保障。\n\n四、第四項裁定與第三人之財產權息息相關，非僅係訴訟程序事項，聲請人或受裁判人若不服該裁定，應有審級救濟制度，使其訴訟權有完整之保障，爰明定第四項之裁定得為抗告。\n\n五、檢察官依本條對不法利得聲請沒收時，其沒收、追徵、抵償之範圍，應有客觀之推估計價方式，避免標準不一，造成實務認定歧異之結果，爰於第六項授權行政院訂定推估計價辦法。","修正":"第八十八條　依本法查獲供製造、調劑偽藥、禁藥之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n\n犯本法之罪者，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但善意第三人以相當對價取得者，不在此限。\n\n為保全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其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n\n依第二項規定對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為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行之。法院於裁定前應通知該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n\n聲請人及受裁定人對於前項裁定，得抗告。\n\n檢察官依本條聲請沒收犯罪所得財物、財產上利益、追徵價額或抵償財產之推估計價辦法，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430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