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430070201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貴敏等32人","議案名稱":"「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1/LCEWA01_080711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1/LCEWA01_080711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藥事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8人、委員姚文智等17人分別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1人、委員李桐豪等27人、委員羅淑蕾等16人、委員盧秀燕等18人分別擬具「藥事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節如等19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0人擬具「藥事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藥事法第八十五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31人擬具「藥事法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32人及委員李貴敏等31人分別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021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藥事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billNo":"1040217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4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7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3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1人「藥事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8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藥事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02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6人「藥事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16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8人「藥事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2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節如等19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0人「藥事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1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藥事法第八十五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30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31人「藥事法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30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31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30070201900"}],"提案人":["李貴敏","江惠貞","黃志雄","許淑華","陳鎮湘","楊玉欣"],"連署人":["馬文君","王廷升","王育敏","呂玉玲","孔文吉","詹凱臣","陳超明","呂學樟","孫大千","吳育仁","陳歐珀","鄭天財 Sra Kacaw","林德福","王進士","翁重鈞","蔣乃辛","徐少萍","盧嘉辰","潘維剛","羅明才","徐志榮","黃昭順","紀國棟","吳育昇","楊應雄","陳碧涵"],"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5-08","2015-05-12"],"會議代碼":"院會-8-7-11"},{"會期":"08-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08","2015-05-12"],"會議代碼":"院會-8-7-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0-14"],"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0-15"],"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0-21"],"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7"}],"mtime":"2024-01-19T00:57:4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08","last_time":"2015-10-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1","會期":7,"字號":"院總第775號委員提案第17707號","laws":["02510"],"提案編號":"775委17707","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江惠貞、黃志雄、許淑華、陳鎮湘、楊玉欣等32人，鑒於藥物違法添加事件頻傳，嚴重影響國人用藥安全。惟現行藥事法行政罰責遠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為低，實無法有效嚇阻藥商之不肖取巧行為。為徹底杜絕藥商違法誘因，爰提案修正、增訂「藥事法」部分條文，全面提高相關行政罰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清查市面胃藥發現，多家藥廠生產之胃藥長期違法添加工業用碳酸鈣或碳酸鎂，嚴重影響國人用藥安全，足見現行藥事法之罰鍰金額偏低，而使主管機關無法於第一時間有效嚇阻藥商之不法行為。\n二、為因應食安風暴，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罰鍰金額已顯著提高，惟較食品安全標準更高之藥事法卻未為配套之修正，以致有藥事法罰鍰金額低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不合理情形產生，實有全面修正之必要。\n三、為保障國人健康並有效嚇阻藥商不法行為，爰提案修正「藥事法」部分條文，以徹底杜絕藥商違法誘因，維護國人用藥安全。","對照表":[{"law_id":"02510","law_name":"藥事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犯前二項規定之一者，對其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說明":"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後已全面大幅提升行政罰鍰以嚇阻不法。\n\n二、劣藥及不良醫療器材影響國人健康更甚食品，而本法行政罰責卻遠低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而無法杜絕違法誘因，爰修法提高罰鍰上限。","修正":"第九十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劣藥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n\n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臺幣三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n犯前二項規定之一者，對其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現行":"第九十二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或調劑、供應毒劇藥品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者，對其藥品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n\n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布藥廠或藥商名單，並令其限期改善，改善期間得停止其一部或全部製造、輸入及營業；屆期未改善者，不准展延其藥物許可證，且不受理該製造廠其他藥物之新申請案件；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藥物製造許可。\n\n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510:02510:2012-06-05-修正:109","說明":"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後已全面大幅提升行政罰鍰以嚇阻不法。\n\n二、藥物安全影響國人健康更甚食品，而本法行政罰責卻遠低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而無法杜絕違法誘因，爰修法提高罰鍰上限。","修正":"第九十二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或調劑、供應毒劇藥品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者，對其藥品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n\n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布藥廠或藥商名單，並令其限期改善，改善期間得停止其一部或全部製造、輸入及營業；屆期未改善者，不准展延其藥物許可證，且不受理該製造廠其他藥物之新申請案件；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藥物製造許可。\n\n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現行":"第九十三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或第六十二條規定之一，或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成藥、固有成方製劑之製造、標示及販售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所定辦法。\n\n二、醫療器材之分級及管理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辦法。\n\n三、藥物樣品、贈品之使用及包裝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定辦法。\n\n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十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衛生主管機關並得停止其營業。","law_content_id":"02510:02510:2004-03-30-修正:108","說明":"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後已全面大幅提升行政罰鍰以嚇阻不法。\n\n二、藥物安全影響國人健康更甚食品，而本法行政罰責卻遠低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而無法杜絕違法誘因，爰修法提高罰鍰上限。","修正":"第九十三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或第六十二條規定之一，或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n\n一、成藥、固有成方製劑之製造、標示及販售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所定辦法。\n\n二、醫療器材之分級及管理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辦法。\n\n三、藥物樣品、贈品之使用及包裝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定辦法。\n\n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十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衛生主管機關並得停止其營業。"},{"現行":"第九十六條之一　藥商違反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者，加倍處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law_content_id":"02510:02510:2003-01-14-修正:107","說明":"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後已全面大幅提升行政罰鍰以嚇阻不法。\n\n二、藥物安全影響國人健康更甚食品，而本法行政罰責卻遠低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而無法杜絕違法誘因，爰修法提高罰鍰上限。","修正":"第九十六條之一　藥商違反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其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者，加倍處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430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