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430070201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貴敏等31人","議案名稱":"「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1/LCEWA01_080711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1/LCEWA01_080711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藥事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8人、委員姚文智等17人分別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1人、委員李桐豪等27人、委員羅淑蕾等16人、委員盧秀燕等18人分別擬具「藥事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節如等19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0人擬具「藥事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藥事法第八十五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31人擬具「藥事法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32人及委員李貴敏等31人分別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021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藥事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billNo":"1040217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4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7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3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1人「藥事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8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藥事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02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6人「藥事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16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8人「藥事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2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節如等19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0人「藥事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1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藥事法第八十五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30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31人「藥事法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30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32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30070201800"}],"提案人":["李貴敏","江惠貞","黃志雄","楊玉欣","許淑華","陳鎮湘"],"連署人":["紀國棟","詹凱臣","馬文君","陳超明","鄭天財 Sra Kacaw","王育敏","呂學樟","林德福","徐少萍","羅明才","呂玉玲","孫大千","潘維剛","王進士","盧嘉辰","黃昭順","翁重鈞","蔣乃辛","吳育昇","楊應雄","陳歐珀","吳育仁","孔文吉","王廷升","徐志榮"],"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05-08","2015-05-12"],"會議代碼":"院會-8-7-11"},{"會期":"08-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08","2015-05-12"],"會議代碼":"院會-8-7-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0-14"],"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0-15"],"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0-21"],"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7"}],"mtime":"2024-01-19T00:57:4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08","last_time":"2015-10-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1","會期":7,"字號":"院總第775號委員提案第17708號","laws":["02510"],"提案編號":"775委17708","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江惠貞、黃志雄、楊玉欣、許淑華、陳鎮湘等31人，鑒於藥物違法添加事件頻傳，嚴重影響國人用藥安全。為有效嚇阻藥商之不肖取巧行為，徹底杜絕藥商違法誘因，爰提案修正「藥事法」部分條文，全面提高相關刑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清查市面胃藥發現，多家藥廠生產之胃藥長期違法添加工業用碳酸鈣或碳酸鎂，嚴重影響國人用藥安全，足見現行藥事法之刑責偏低，而無法有效嚇阻藥商之不法行為。\n二、為因應食安風暴，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相關刑責已顯著提高，惟較食品安全標準更高之藥事法卻未為配套之修正，以致有藥事法刑責低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刑責之不合理情形產生，而有全面修正之必要。\n三、為保障國人健康並有效嚇阻藥商不法行為，爰提案修正「藥事法」部分條文，以徹底杜絕藥商違法誘因，維護國人用藥安全。","對照表":[{"law_id":"02510","law_name":"藥事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二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n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2510:02510:2006-05-05-修正:98","說明":"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後已全面大幅提升刑責以嚇阻不法。\n\n二、偽藥及禁藥影響國人健康更甚食品，而本法刑責卻遠低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而無法杜絕違法誘因，爰修法提高刑責。","修正":"第八十二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八十三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2510:02510:2006-05-05-修正:99","說明":"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後已全面大幅提升刑責以嚇阻不法。\n\n二、偽藥及禁藥影響國人健康更甚食品，而本法刑責卻遠低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而無法杜絕違法誘因，爰修法提高刑責。","修正":"第八十三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八十四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n\n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說明":"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後已全面大幅提升刑責以嚇阻不法。\n\n二、醫療器材影響國人健康更甚食品，而本法刑責卻遠低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而無法杜絕違法誘因，爰修法提高刑責。","修正":"第八十四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n\n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八十五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犯前項之罪或明知為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拘役或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罰金。","說明":"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後已全面大幅提升刑責以嚇阻不法。\n\n二、劣藥及不良醫療器材影響國人健康更甚食品，而本法刑責卻遠低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而無法杜絕違法誘因，爰修法提高刑責。","修正":"第八十五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犯前項之罪或明知為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拘役或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八十六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n\n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說明":"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後已全面大幅提升刑責以嚇阻不法。\n\n二、劣藥及不良醫療器材影響國人健康更甚食品，而本法刑責卻遠低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而無法杜絕違法誘因，爰修法提高刑責。","修正":"第八十六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n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八十七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六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law_content_id":"02510:02510:1993-01-18-全文修正:96","說明":"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後已全面大幅提升刑責以嚇阻不法。\n\n二、用藥安全影響國人健康更甚食品，爰參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五項之規定，將罰金金額提升為十倍以下，以杜絕違法誘因。","修正":"第八十七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六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430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