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504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議案名稱":"「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2/LCEWA01_080712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2/LCEWA01_080712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鄭天財 Sra Kacaw","孫大千","羅淑蕾","廖國棟","張慶忠","王育敏","蔣乃辛","簡東明","潘維剛","林鴻池","吳育昇","陳淑慧","林德福","黃志雄","呂玉玲","陳碧涵","紀國棟","費鴻泰","丁守中","陳鎮湘","盧嘉辰","楊應雄","羅明才","王惠美","盧秀燕","詹凱臣","李慶華"],"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5-05-15","2015-05-19"],"會議代碼":"院會-8-7-12"},{"會期":"08-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15","2015-05-19"],"會議代碼":"院會-8-7-12"}],"mtime":"2024-01-19T00:55:0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15","last_time":"2015-05-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2","會期":7,"字號":"院總第335號委員提案第17711號","laws":["04650"],"提案編號":"335委17711","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有鑑於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業於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增訂「雙生以上，按比例增給生育給付」之規定，為衡平保障公教人員生育權益，爰提案修正本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修正案業於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經本院第八屆第五會期第十次會議三讀修正通過，並於同年月二十八日經總統公布施行。\n二、為完善公教人員保險之被保險人生育權益保障，並基於各職域社會保險間給付標準之一致性，爰配合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之修正規定，修正本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增訂「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比例增給，並自公布日施行」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4650","law_name":"公教人員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n\n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n\n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n\n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二個月生育給付。","law_content_id":"04650:04650:2014-01-14-全文修正:45","說明":"一、本條增訂第三項。\n\n二、因應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經立法院第八屆第五會期第十次會議三讀修正通過，並於同年月二十八日經總統公布施行，爰於第三項比照勞工保險生育給付標準，增訂被保險人雙生者，生育給付按比例增給之規定。\n\n三、相關立法體例：\n\n勞工保險條例\n\n第三十二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n\n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n\n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n\n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n\n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n\n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但農民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修正":"第三十六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n\n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n\n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n\n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二個月生育給付。\n\n第一項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前項標準比例增給。"},{"現行":"第五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650:04650:2014-01-14-全文修正:61","說明":"一、本條增訂第二項。\n\n二、因應本法第三十六條修正被保險人雙生以上者之生育給付規定，爰增訂第二項明定該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第五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504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