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504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慶忠等36人","議案名稱":"「戶籍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1/LCEWA01_080711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1/LCEWA01_080711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張慶忠"],"連署人":["楊瓊瓔","呂學樟","鄭汝芬","林滄敏","賴士葆","江惠貞","簡東明","王育敏","徐志榮","盧秀燕","陳淑慧","費鴻泰","顏寬恒","孔文吉","陳根德","羅淑蕾","潘維剛","陳超明","吳育仁","蔣乃辛","廖國棟","林鴻池","黃志雄","王惠美","陳鎮湘","楊應雄","江啟臣","許淑華","王廷升","徐少萍","陳怡潔","李桐豪","丁守中","楊麗環","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5-05-08","2015-05-12"],"會議代碼":"院會-8-7-11"},{"會期":"08-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08","2015-05-12"],"會議代碼":"院會-8-7-11"}],"mtime":"2024-01-19T00:58:0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08","last_time":"2015-05-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1","會期":7,"字號":"院總第245號委員提案第17713號","laws":["01119"],"提案編號":"245委17713","案由":"本院委員張慶忠等36人，鑒於戶籍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次按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復按同法第八十條規定：「戶長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供戶口名簿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基於戶長僅是戶口名簿保管人，爰規定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否則處以罰鍰。另為強化戶口名簿公信力，新式戶口名簿實施後，戶籍資料如有變動，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然本席接獲民眾陳情，實務上迭獲反映申請戶籍登記致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如非由戶長親自申請時，須備妥戶長委託書後始得請領戶口名簿，以往常使民眾往返奔波，徒增民怨，爰擬具戶籍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規定申請人持有效之戶口名簿辦理戶籍登記，應同時申請初領、換領戶口名簿，不受由戶長以書面委託辦理之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依現行戶籍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初領、全面換領、補領、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惟如非由戶長親自辦理戶籍登記，申請人雖持有效之戶口名簿，仍須備妥戶長委託書始得請領戶口名簿，將使民眾往返奔波，徒增民怨。因申請人既持有效之戶口名簿辦理戶籍登記，應可認定戶長將戶口名簿交付申請人辦理戶籍登記，並有委託換領戶口名簿之意思，爰修正戶籍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經擬具戶籍法第六十三條修正草案，增訂第三項如下：\n申請人持有效之戶口名簿辦理戶籍登記，應同時申請初領、換領戶口名簿，不受前二項由戶長以書面委託辦理之限制。\n基於戶長非各項戶籍登記之當然申請人，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人申請戶籍登記，應查驗其戶口名簿正本。為解決非由戶長親自申請戶籍登記時，申請人已持有效之戶口名簿，仍須備妥戶長委託書始得請領戶口名簿之不便，期盼各位委員能支持本法修正草案，以利簡政便民。","對照表":[{"law_id":"01119","law_name":"戶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戶籍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三條　初領或全面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n\n補領或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law_content_id":"01119:01119:2008-05-09-全文修正:68","說明":"一、增訂第三項。\n\n二、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次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復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正本……。」復依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略以，初領、全面換領、補領、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爰如非由戶長親自辦理戶籍登記，申請人雖持有效之戶口名簿，仍須備妥戶長委託書始得請領戶口名簿，將使民眾往返奔波，徒增民怨。\n\n三、基於戶長僅是戶口名簿保管人，申請人既持有效之戶口名簿辦理戶籍登記，應可認定戶長將戶口名簿交付申請人辦理戶籍登記，並有委託換領戶口名簿之意思。另因遷徙登記倘單獨立戶或分立新戶登記時，產生換領、初領戶口名簿情形，爰增列第三項規定，申請人持有效之戶口名簿辦理戶籍登記，應同時申請初領、換領戶口名簿，不受前二項由戶長以書面委託辦理之限制。","修正":"第六十三條　初領或全面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n\n補領或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n\n申請人持有效之戶口名簿辦理戶籍登記，應同時申請初領、換領戶口名簿，不受前二項由戶長以書面委託辦理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504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