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504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7人","議案名稱":"「住宅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2/LCEWA01_080712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2/LCEWA01_080712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志雄"],"連署人":["陳碧涵","陳淑慧","盧嘉辰","羅明才","顏寬恒","呂玉玲","孔文吉","吳育仁","呂學樟","楊玉欣","徐少萍","陳鎮湘","邱文彥","鄭天財 Sra Kacaw","江啟臣","蘇清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5-05-15","2015-05-19"],"會議代碼":"院會-8-7-12"},{"會期":"08-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15","2015-05-19"],"會議代碼":"院會-8-7-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1"],"會議代碼":"委員會-8-7-15-24"}],"mtime":"2024-01-19T00:55:0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15","last_time":"2015-06-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2","會期":7,"字號":"院總第447號委員提案第17715號","laws":["01290"],"提案編號":"447委17715","案由":"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7人，為健全國內住宅市場，並落實我國居住正義、平衡區域住宅供需、協助弱勢購屋需求等居住政策，政府確實有興辦社會住宅之必要。惟長期以來社會住宅推行緩慢，且相對之法規與土地需求皆未能積極配合社會住宅之興辦，無法有效滿足社會弱勢對社會住宅的需求。爰此，為提高社會住宅之推動，爰提案住宅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興辦社會住宅之目的，係為照顧弱勢族群之住屋購屋需求，且近年房價高漲，社會弱勢有逐年增加之趨勢，按目前條例已不符合當前社會所需，故提高原有社會住宅比例至20%，並擴增可辦理社會住宅之認定範圍（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n二、按目前住宅法規定，地方政府辦理社會住宅時，得辦理非公用之公有土地撥用，惟各地方政府財政狀況普遍財務不佳，無法負擔有償撥用之經費，造成土地取得困難，社會住宅推動興建緩慢，為加速社會住宅之推動，讓地方政府能適時獲得公有地的挹注，以降低其推動成本，故將土地撥用修正為無償撥用。（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對照表":[{"law_id":"01290","law_name":"住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住宅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住宅：指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n\n二、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並應提供　至少百分之十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住宅。","law_content_id":"01290:01290:2011-12-13-制定:4","說明":"近年房價高漲，社會弱勢有逐年增加之趨勢，按目前條例已不符合當前社會所需，故提高原有社會住宅比例至20%。","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住宅：指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n\n二、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並應提供　至少百分之二十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住宅。"},{"現行":"第四條　本法所定具特殊情形或身分，指下列規定之一者：\n\n一、低收入戶。\n\n二、特殊境遇家庭。\n\n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n\n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n\n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n\n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n\n七、身心障礙者。\n\n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n\n九、原住民。\n\n十、災民。\n\n十一、遊民。\n\n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n\n住宅租金與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額度，應依據居住地區合理住宅價格租金水準、受補貼家戶之所得、人口數量與弱勢狀況，以及合理負擔能力標準等，計算合理補貼額度。\n\n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相關價格租金資料蒐集、負擔標準與合理補貼金額計算方式之建立。\n\n主管機關未完成第二項合理補貼額度之計算前，得沿用現有方式繼續辦理之。","說明":"一、興辦社會住宅之目的，係為照顧弱勢族群之住屋購屋需求，且近年房價高漲，社會弱勢有逐年增加之趨勢，按目前條例已不符合當前社會所需，故擴增具有特殊情形或身份之認定範圍。\n\n二、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將中低收入戶納入本條特殊情形或身分之範圍，以周延保障弱勢族群之居住權益。\n\n三、目前國內少子化現象已成事實，加之育兒成本花費甚鉅，多數家庭未成年子女數多在二人以下，故修正第一項第三款，將未成年人數由三人降為二人。\n\n四、近來台灣房價日益高漲，多數青年囿於社會低薪因素，無購屋能力，其住宅開銷已為青年人之經濟壓力來源，故為減輕青年購屋壓力，將未滿三十歲之青年，納入本條特殊情形或身分之範圍，以周延保障弱勢族群之居住權益。","修正":"第四條　本法所定具特殊情形或身分，指下列規定之一者：\n\n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n二、特殊境遇家庭。\n\n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n\n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n\n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n\n六、未滿三十歲之青年。\n七、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n\n八、身心障礙者。\n\n九、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n\n十、原住民。\n\n十一、災民。\n\n十二、遊民。\n\n十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n\n住宅租金與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額度，應依據居住地區合理住宅價格租金水準、受補貼家戶之所得、人口數量與弱勢狀況，以及合理負擔能力標準等，計算合理補貼額度。\n\n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相關價格租金資料蒐集、負擔標準與合理補貼金額計算方式之建立。\n\n主管機關未完成第二項合理補貼額度之計算前，得沿用現有方式繼續辦理之。"},{"現行":"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興辦社會住宅，需用非公用之公有土地或建築物者，得辦理撥用；因整體規劃使用之需要，得與鄰地交換分合。\n\n前項之鄰地為私有者，其交換分合不受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之限制。","law_content_id":"01290:01290:2011-12-13-制定:27","說明":"按目前住宅法規定，地方政府辦理社會住宅時，得辦理非公用之公有土地撥用，惟各地方政府財政狀況普遍財務不佳，無法負擔有償撥用之經費，造成土地取得困難，社會住宅推動興建緩慢，為加速社會住宅之推動，讓地方政府能適時獲得公有地的挹注，以降低其推動成本，故將土地撥用修正為無償撥用。","修正":"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興辦社會住宅，或推動其他住宅計畫，需用非公用之公有土地或建築物者，得辦理無償撥用；因整體規劃使用之需要，得與鄰地交換分合。\n\n前項之鄰地為私有者，其交換分合不受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504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