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505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6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2/LCEWA01_080712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2/LCEWA01_080712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振昌"],"連署人":["陳明文","黃偉哲","李應元","邱議瑩","何欣純","田秋堇","蘇震清","葉津鈴","陳歐珀","丁守中","周倪安","羅淑蕾","江惠貞","吳育仁","陳怡潔"],"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5-05-15","2015-05-19"],"會議代碼":"院會-8-7-12"},{"會期":"08-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15","2015-05-19"],"會議代碼":"院會-8-7-12"}],"mtime":"2024-01-19T00:55:1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15","last_time":"2015-05-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2","會期":7,"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7717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7717","案由":"本院委員賴振昌等16人，為近來令人髮指的案件頻傳，但司法判決的結果和社會大眾的感受有所差距，雖然司法獨立，法官依法及良心審判，但因為無期徒刑具終身監禁的效果，在刑罰制度上，與死刑同為把重犯永久隔離社會的設計，因此很多國家都把無期徒刑做為替代死刑的選項，以緩和死刑的嚴峻，且符合國際廢死潮流，但台灣近年來無期徒刑受刑人，平均約13年就可假釋，已喪失在刑罰制度上的嚇阻功能，故將假釋門檻提高為30年，使無期徒刑發揮其懲惡抑凶的刑法功能，且符合國人法感，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來發生讓社會髮指的事件包括1.殺了4個人竟然免死，45歲的嫌犯張添銘，從14歲起陸續犯下兩次殺人、一次殺人未遂案，曾被判無期徒刑，假釋出獄後兇性未改，兩年前第四度殘殺人命再被求處死刑，但最高法院仍判無期徒刑定讞，死者家屬無法接受。2.台南割斷孩子喉嚨的曾文欽，殺人的時候說，殺一人不會判死刑，果然高分院二審仍判無期徒刑。3.震驚社會各界的輔仁大學女學生白骨案，台中地方法院一審判殺人兇手無期徒刑，令社會大眾對司法喪失信心。\n二、無期徒刑因終身監禁，在刑罰制度上，與死刑同為把重犯永久隔離社會的設計，因此司法把無期徒刑做為替代死刑的選項，但具統計近年來無期徒刑者，平均約13年就可假釋，比有期徒刑最高刑度30年還要低，雖然2005年已將無期徒刑的假釋門檻拉高為25年，但很多無期徒刑者，仍是適用舊門檻10年，造成社會對於無期徒刑的處罰，沒有重罰的感覺，也是社會始終無法接受廢死的主因，所以有將門檻再拉高為30年之必要，使無期徒刑發揮其懲惡抑凶的刑法功能。","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n\n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n\n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n\n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n\n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n\n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90","說明":"近來令人髮指的案件頻傳，但司法判決的結果和社會大眾的感受有所差距，雖然司法獨立，法官依法及良心審判，但因為無期徒刑具終身監禁的效果，在刑罰制度上，與死刑同為把重犯永久隔離社會的設計，因此很多國家都把無期徒刑做為替代死刑的選項，以緩和死刑的嚴峻，且符合國際廢死潮流，但台灣近年來無期徒刑者，平均約13年就可假釋，已喪失在刑罰制度上的嚇阻功能，且傷害國人法治信心，故將門檻提高為30年，使無期徒刑發揮其懲惡抑凶的刑法功能，且符合國人法感。","修正":"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三十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n\n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n\n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n\n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n\n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n\n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505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