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506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議案名稱":"「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2/LCEWA01_080712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2/LCEWA01_080712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劉建國","楊曜","蔡其昌","蘇震清"],"連署人":["黃偉哲","邱志偉","蔡煌瑯","黃國書","李俊俋","陳明文","柯建銘","陳素月","陳節如","田秋堇","莊瑞雄","薛凌","鄭麗君","段宜康","許智傑"],"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5-05-15","2015-05-19"],"會議代碼":"院會-8-7-12"},{"會期":"08-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15","2015-05-19"],"會議代碼":"院會-8-7-12"}],"mtime":"2024-01-19T00:55:1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15","last_time":"2015-05-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2","會期":7,"字號":"院總第956號委員提案第17721號","laws":["03166"],"提案編號":"956委17721","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楊曜、蔡其昌、蘇震清等19人，鑑於食安事件頻傳，「從農場至餐桌」之安全農產品制度，相形之下日益重要，故將「安全農業」一詞由立法說明移入立法目的；其次，為發展有機農業和有機農產品，對於化學農藥、化學肥料、動物用藥品或其他化學品必須全面禁止使用，始能真正落實，因此，現行條文但書之規定應予以刪除；再者，基於農產品安全係長期性、連續性工作，且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檢驗機構之量能有限，故得委任或委託經主管機關認證之檢測、檢驗機關（構）辦理之；最後，配合與農糧產品安全管理主要相關法規─「農藥管理法」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修正，將最高罰鍰金額分別提高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及二億元，故應比照該二法提高罰鍰上限至新臺幣五百萬元。爰此，特擬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基於食品安全事件頻頻發生，為建立從「農場至餐桌」安全農產品制度，故將原在立法說明之「安全農業」一詞移入本條文，作為本法立法目的之一，俾利督促主管機關積極任事。（第一條）\n二、有機農業又稱有機農法或有機耕種，主要的精神是屏除農藥、化學肥料、基因改造作物、植物生長調節劑等非天然物質的使用。因此，為求名正言順，應將但書中之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許可者，不在此限之文字予以刪除，以利發展有機農業和有機農產品。（第十三條）\n三、基於維護農產品安全係長期性、連續性之工作，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檢驗機構有限，故得委任或委託檢測、檢驗機關（構）為之；為保障被抽檢人的權益及檢測結果之準確性，故增加規定檢測時間之限制。檢測、檢驗機關（構）為執行公權力之機關，對於其管理辦法應授權明確。（第十五條）\n四、與農糧產品安全管理之主要法規為農藥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及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前二法皆已分別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及104年2月4日修正，將最高罰鍰金額分別提高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及二億元，而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自民國96年公布實施，迄未修正，其最高罰鍰僅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故應比照前二法提高罰鍰上限。（第二十條）","對照表":[{"law_id":"03166","law_name":"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提升農產品與其加工品之品質及安全，維護國民健康及消費者之權益，特制定本法。","law_content_id":"03166:03166:2007-01-05-制定:2","說明":"基於食品安全事件頻頻發生，為建立從「農場至餐桌」安全農產品制度，故於本法之立法目的，增訂「推動安全農業制度」，俾利督促主管機關積極作為。","修正":"第一條　為提升農產品與其加工品之品質及安全，推動安全農業制度，維護國民健康及消費者之權益，特制定本法。"},{"現行":"第十三條　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不得使用化學農藥、化學肥料、動物用藥品或其他化學品。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許可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3166:03166:2007-01-05-制定:17","說明":"為避免不必要之紛爭，即將有機農產品是不能含有農藥及化學藥品，故建議將但書中之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許可者，不在此限之文字予以刪除。","修正":"第十三條　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不得使用化學農藥、化學肥料、動物用藥品或其他化學品。"},{"現行":"第十五條　依前條規定執行檢查或抽樣檢驗之人員，應向行為人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在販賣場所抽取之樣品應給付價款；其檢查及檢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之檢查，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n\n第一項之檢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檢驗機構辦理。必要時，得將其一部分或全部委託其他檢驗機關（構）、學校、團體或研究機構辦理。","law_content_id":"03166:03166:2007-01-05-制定:19","說明":"一、為保障被抽檢人的權益及檢測結果之準確性，故增加規定檢測時間之限制。\n\n二、檢測、檢驗機關（構）為執行公權力之單位，對於其管理辦法應授權明確。","修正":"第十五條　依前條規定執行檢查或抽樣檢驗之人員，應向行為人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在販賣場所抽取之樣品應給付價款；其檢查及檢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之檢查，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經主管機關認證之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n\n第一項之檢驗應儘速為之，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檢驗機構辦理。必要時，得將其一部分或全部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其他檢驗機關（構）、學校、團體或研究機構辦理，其期間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時間。\n第二、三項檢測、檢驗機關（構）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之資格限制、許可證之申請、審查、核發、換發、撤銷、廢止、停業、復業、查核、評鑑等程序、檢測、檢驗時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條　未依本法規定取得認證或經撤銷、廢止認證，擅自辦理本法規定之農產品及其加工品驗證業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3166:03166:2007-01-05-制定:25","說明":"與農糧產品安全管理之主要法規為農藥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及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前二法皆已分別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及104年2月4日修正，將最高罰鍰金額分別提高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及二億元，而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自民國96年公布實施，迄未修正，其最高罰鍰僅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故應比照前二法提高罰鍰上限。","修正":"第二十條　未依本法規定取得認證或經撤銷、廢止認證，擅自辦理本法規定之農產品及其加工品驗證業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506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