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507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桐豪等33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2/LCEWA01_080712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2/LCEWA01_080712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桐豪等33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609070301200"}],"提案人":["李桐豪","徐欣瑩","高金素梅","陳怡潔","羅明才"],"連署人":["薛凌","尤美女","吳宜臻","楊應雄","邱志偉","黃偉哲","蔡煌瑯","吳育昇","蘇清泉","王育敏","黃志雄","盧嘉辰","李應元","王進士","李貴敏","陳歐珀","周倪安","陳碧涵","徐少萍","詹凱臣","林滄敏","呂學樟","黃昭順","鄭天財 Sra Kacaw","紀國棟","邱文彥","葉津鈴","賴振昌"],"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15-05-15","2015-05-19"],"會議代碼":"院會-8-7-12"},{"會期":"08-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15","2015-05-19"],"會議代碼":"院會-8-7-12"},{"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0"],"會議代碼":"委員會-8-29-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1"],"會議代碼":"委員會-8-29-4"},{"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8-29-5"},{"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8-29-6"},{"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8-29-7"},{"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1"],"會議代碼":"委員會-8-29-8"},{"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3"],"會議代碼":"委員會-8-29-9"},{"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4"],"會議代碼":"委員會-8-29-10"},{"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6-08"],"會議代碼":"委員會-8-29-11"},{"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6-09"]}],"mtime":"2024-01-18T10:22:5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15","last_time":"2015-06-09","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2","會期":7,"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17725號","提案編號":"1607委17725","案由":"本院委員李桐豪、徐欣瑩、高金素梅、陳怡潔、羅明才等33人，鑒於權利義務對等及促進世代和諧之上位原則，復察資訊科技發達及公民意識覺醒之具體現實，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國民年滿二十歲始取得選舉權之門檻，降低為十八歲，與當前世界多數國家一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獨外全球之選舉權年齡門檻規定：無論以我國內政部或美國中央情報局之統計資料，當前仍以二十歲作為取得選舉權門檻之國家，已屬極少數國家，絕大多數國家，均以十八歲為公民選舉權之取得年齡。全球民主國家及地區，更僅剩我國及日本兩個國家，將取得選舉權之門檻訂在年滿二十歲，此制度難道可謂我國青年民智竟與日本獨外全球民主陣營？或是我國國情一逕保守至斯？近日，日本讀賣新聞展開全國民意調查，結果顯示，全國過半民眾贊成選舉權年齡限制降至十八歲，日本國會推動修法，包括執政黨在內，共有六個黨派已向國會提交公職選舉法修正案，修正之日指日可待。職是之故，我國憲法規範之選舉年齡亟需下修，其理不待贅言。\n二、公民權利義務對等之憲政法治國原則：我國刑法、兵役法、公務人員考試法等，各以年滿十八歲為「負完全刑事責任」、「服兵役義務」、「應考試服公職」之啟始年齡，另勞動基準法，甚至規定年滿十六歲以上者，即適用所有勞動法令。蓋基於現代憲政法治國之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絕無繩國民以責任義務，卻限其公民參政權利之理。十八歲既已負擔為國征戰、服公職及完全刑事責任，又能與成人一般參與社會勞動貢獻，甚至繳稅，自應賦予其同等參與社會及政治之選舉權。\n三、全球階級分配惡化導致世代矛盾危機：經濟全球化帶來階級分配的急遽惡化，我國內部分配，亦在這十餘年內隨之嚴重惡化。階級分配惡化，已經造成富人階級資產集中化、中產階級快速消失、新貧階級大量增加，最終更造成多數缺乏資產的年輕世代國民奮發無門，除了富人階級子女因父母庇蔭可少受經濟剝削外，大多數年輕世代國民均愈益淪入結不起婚、生不起子、住不起房、養不起老的經濟處境。此經濟分配問題已成社會危機，並已向下危及多數青年、少年甚至是幼年國民之生存處境。此一根源於全球階級分配而表發於各國世代矛盾之政治經濟社會總危機，兼之少子化與高齡化之人口結構嚴重惡化，我國已至不進行政治經濟結構總調整，即無以讓國家社會永續和諧前進之險境。此故，在憲政體制層次上，確保青年選舉權之政治權利，廣納青年意志於政治決策之內，實為最低標準之必要舉措。\n四、青年意見與價值為國家前進重要環節：近二十年餘來，大眾媒體及網際網路神速發展，透過諸般社會結構及資本機制滲透，大致上達到不分貧富賢愚，皆能有效即時接觸及參與輿論之境界。此一技術不斷進步，所帶來的廣泛社會參與，尤在青年世代普及且深化，無論大眾或小眾、不管鄉民或專業，也不分主流或多元，我國全面輿論之言論論述，因為青年世代而豐富前進。更不待言，十八歲大放異彩、蜚聲國際者，絕非少數，十八歲領導前進者，亦非鮮見。以此，國家權力體制自應將這些活潑豐富的青年國民意見與價值，納入政治參與及決策。\n五、青年國民政治動能促進憲政公民意識：近年來，輿論頗有所謂公民意識覺醒之說。此說自是坦率承認：前此我國雖有憲政民主框架，卻無有力之實質公民社會運行；封建威權遺續至今，廣泛國民仍甘以「庶民」自謂，而不以為侮；國家社會關係，仍呈現強國家弱社會之現實。於今觀之，雖我國公民意識及公民社會，仍顯不及先進憲政國之成熟理性，但初步確有大幅覺醒之趨勢，而此一覺醒之發動，顯然青年世代貢獻了極大政治動能，幾乎可說若沒有青年國民的政治動能，則公民覺醒就無以啟動與持續，公民社會就無以歷練成長。再就我國作為一僅實質行憲二十餘年的新生憲政國而言，公民意識的覺醒與公民社會的成熟，才是民主憲政邁向平衡、穩健、順暢的真正倚靠。此故，青年國民之意見與價值，確有納入政治體制運作之憲政實益與必要。\n六、綜上，憲法現規定國民年滿二十歲使得取得選舉權之門檻，必須下修，下修程度，參酌國內外環境，定為「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顯為務實可行。","對照表":[{"law_id":"04101","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law_content_id":"04101:04101:1946-12-25-制定:145","說明":"一、我國獨外全球之選舉權年齡門檻規定：無論以我國內政部或美國中央情報局之統計資料，當前仍以二十歲作為取得選舉權門檻之國家，已屬極少數國家，絕大多數國家，均以十八歲為公民選舉權之取得年齡。全球民主國家及地區，更僅剩我國及日本兩個國家，將取得選舉權之門檻訂在年滿二十歲，此制度難道可謂我國青年民智竟與日本獨外全球民主陣營？或是我國國情一逕保守至斯？近日，日本讀賣新聞展開全國民意調查，結果顯示，全國過半民眾贊成選舉權年齡限制降至18歲，日本國會推動修法，包括執政黨在內，共有6個黨派已向國會提交公職選舉法修正案，修正之日指日可待。職是之故，我國憲法規範之選舉年齡亟需下修，其理不待贅言。\n\n二、公民權利義務對等之憲政法治國原則：我國刑法、兵役法、公務人員考試法等，各以年滿十八歲為「負完全刑事責任」、「服兵役義務」、「應考試服公職」之啟始年齡，另勞動基準法，甚至規定年滿十六歲以上者，即適用所有勞動法令。蓋基於現代憲政法治國之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絕無繩國民以責任義務，卻限制其公民參政權利之理。十八歲既已負擔為國征戰、服公職及完全刑事責任，又能與成人一般參與社會勞動貢獻，甚至繳稅，自應賦予其同等參與社會及政治之選舉權。\n\n三、全球階級分配惡化導致世代矛盾危機：經濟全球化帶來階級分配的急遽惡化，我國內部分配，亦在這十餘年內隨之嚴重惡化。階級分配惡化，已經造成富人階級資產集中化、中產階級快速消失、新貧階級大量增加，最終更造成多數缺乏資產的年輕世代國民奮發無門，除了富人階級子女因父母庇蔭可少受經濟剝削外，大多數年輕世代國民均愈益淪入結不起婚、生不起子、住不起房、養不起老的經濟處境。此經濟分配問題已成社會危機，並已向下危及多數青年、少年甚至是幼年國民之生存處境。此一根源於全球階級分配而表發於各國世代矛盾之政治經濟社會總危機，兼之少子化與高齡化之人口結構嚴重惡化，我國已至不進行政治經濟結構總調整，即無以讓國家社會永續和諧前進之險境。此故，在憲政體制層次上，確保青年選舉權之政治權利，廣納青年意志於政治決策之內，實為最低標準之必要舉措。\n\n四、青年意見與價值為國家體制重要環節：近二十餘年來，大眾媒體及網際網路神速發展，透過諸般社會結構及資本機制滲透，大致上達到不分貧富賢愚，皆能有效即時接觸及參與輿論之境界。此一技術不斷進步，所帶來的廣泛社會參與，尤在青年世代普及且深化，無論大眾或小眾、不管鄉民或專業，也不分主流或多元，我國全面輿論之言論論述，因為青年世代而豐富前進。更不待言，十八歲大放異彩、蜚聲國際者，絕非少數，十八歲領導前進者，亦非鮮見。以此，國家權力體制自應將這些活潑豐富的青年國民意見與價值，納入政治參與及決策。\n\n五、青年國民政治動能促進公民意識覺醒：近年來，輿論頗有所謂公民意識覺醒之說。此說自是坦率承認：前此我國雖有憲政民主框架，卻無有力之實質公民社會運行；封建威權遺續至今，廣泛國民仍甘以「庶民」自謂，而不以為侮；國家社會關係，仍呈現強國家弱社會之現實。於今觀之，雖我國公民意識及公民社會，仍顯不及先進憲政國之成熟理性，但初步確有大幅覺醒之趨勢，而此一覺醒之發動，顯然青年世代貢獻了極大政治動能，幾乎可說若沒有青年國民的政治動能，則公民覺醒就無以啟動與持續，公民社會就無以歷練成長。再就我國作為一僅實質行憲二十餘年的新生憲政國而言，公民意識的覺醒與公民社會的成熟，才是民主憲政邁向平衡、穩健、順暢的真正倚靠。此故，青年國民之意見與價值，確有納入政治體制運作之憲政實益與必要。\n\n六、綜上，憲法現規定國民年滿二十歲使得取得選舉權之門檻，必須下修，下修程度，參酌國內外環境，定為「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顯為務實可行。","修正":"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507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