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0507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6人","議案名稱":"「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7/12/LCEWA01_080712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7/12/LCEWA01_080712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貴敏"],"連署人":["林郁方","蔡錦隆","呂學樟","陳碧涵","盧秀燕","費鴻泰","紀國棟","林滄敏","陳唐山","李俊俋","陳鎮湘","薛凌","蔡煌瑯","邱文彥","陳怡潔"],"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5-05-15","2015-05-19"],"會議代碼":"院會-8-7-12"},{"會期":"08-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05-15","2015-05-19"],"會議代碼":"院會-8-7-12"}],"mtime":"2024-01-19T00:55:2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05-15","last_time":"2015-05-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7-12","會期":7,"字號":"院總第810號委員提案第17727號","laws":["03112"],"提案編號":"810委17727","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6人，鑒於近來頻傳食品驗出動物用藥殘留，造成國人恐慌並影響消費者食用安全。為有效自源頭杜絕動物用禁藥、偽藥流入動物用藥品市場，爰提案修正「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提高製造、輸入、分裝、販賣、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動物用偽藥或禁藥之刑責，以避免不肖業者非法添加或誤加。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來政府為維護食品安全加強抽查，檢驗後發現多項食材有違法殘留動物用藥（如：雞蛋、肉品及鰻魚等）。使用禁藥及偽藥於培育之家禽或動物，除恐影響該動物之健康外，更易造成畜禽產品殘留藥物，危害國人食用安全，並造成消費性恐慌而影響合法業者之權益。\n二、為避免民眾食用含有殘留動物用禁藥、偽藥之食材而損害健康，除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範食品業者之作為外，更應自源頭嚴懲非法以避免禁藥、偽藥流入市面。\n三、惟現行「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相關罰金額度過低，無法有效剝奪不肖業者之違法誘因。為保障國人健康、動物用藥安全，並為健全畜牧產業之良性發展，爰提案修正「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以徹底嚇阻不法。","對照表":[{"law_id":"03112","law_name":"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3112:03112:2013-01-04-修正:46","說明":"一、民國102年1月之修正，第一項漏植「得」字，爰作修正。\n\n二、為避免畜牧產品殘留動物用禁藥及偽藥，危害國人食用安全，爰修法提高罰鍰上限，杜絕動物用禁藥及偽藥之製造與輸入。","修正":"第三十三條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三十五條　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3112:03112:2013-01-04-修正:48","說明":"一、為避免動物用禁藥及偽藥流入動物用藥市場，降低畜牧業者因違法添加或誤用而使食用畜牧產品殘留危害國人健康之禁用及偽藥，爰修法提高罰鍰上限，以嚇阻不法。\n\n二、配合民國103年6月修正之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酌修正第一項「牙保」之用語為「媒介」。","修正":"第三十五條　分裝、販賣、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0507070200500/details"}